朱毅、杨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辖终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伟王欣武烨 
【审理法官】赵伟王欣武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存军;杨树霞;朱毅 
【当事人】张存军杨树霞朱毅 
【当事人-个人】张存军杨树霞朱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存军;杨树霞 
【被告】朱毅  杨毅老婆
【本院观点】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朱毅要求上诉人张存军、杨树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在借条中并无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条款,同样未约定偿还借款的地点。故根据前款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朱毅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延安市安塞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3:05:22 
朱毅、杨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辖终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存军、杨树霞因与被上诉人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存军、杨树霞的上诉请求: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申请人所在地均为榆林市榆阳区,按照民诉法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
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朱毅要求上诉人张存军、杨树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在借条中并无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条款,同样未约定偿还借款的地点。故根据前款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朱毅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延安市安塞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号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赵 瑞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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