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金玲、李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1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巧姝董铭林森
【审理法官】王巧姝董铭林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谷金玲;李祥俊;魏瑀;隗学东
【当事人】谷金玲李祥俊魏瑀隗学东
【当事人-个人】谷金玲李祥俊魏瑀隗学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谷金玲
【被告】李祥俊;魏瑀;隗学东
【本院观点】因谷金玲自认高国华夫妇没到庭审现场作证,并表示高国华夫妇说如果到现场作证的话,怕得罪双方,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审中谷金玲提出案涉借款当日扣收两个月利息18000.00元,实际借给谷金玲132000.00元以及谷金玲所欠李祥俊的借款只剩18000.00元未还,不应当再承担100000.00元还款义务的上诉主张,谷金玲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高国华夫妇的录音证据证实案涉借款已经偿还过50000.00元,但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无法核实高国华夫妇的真实身份,谷金玲亦未提供高国华夫妇到庭证实,故谷金玲在一、二审中提供的高国华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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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谷金玲提出案涉借款当日扣收两个月利息18000.00元,实际借给谷金玲132000.00元以及谷金玲所欠李祥俊的借款只剩18000.00元未还,不应当再承担100000.00元还款义务的上诉主张,谷金玲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高国华夫妇的录音证据证实案涉借款已经偿还过50000.00元,但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无法核实高国华夫妇的真实身份,谷金玲亦未提供高国华夫妇到庭证实,故谷金玲在一、二审中提供的高国华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谷金玲虽主张借款本金实为132000.00元及其已经实际偿还了该笔借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谷金玲给付李祥俊案涉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谷金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谷金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09: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2日,谷金玲在李祥俊处借款1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12日,关宏君及隗学东、魏瑀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谷金玲向李祥俊借款1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关宏君及魏瑀、隗学东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谷金玲、魏瑀、隗学东及关宏君均在借款人处签字。李祥俊将上述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谷金玲,谷金玲以视频方式予以说明借款金额、利息及实际收到该借款。李祥俊与谷金玲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并已生效,故谷金玲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但李祥俊予以认可的谷金玲偿还的50000.00元本金应予以扣除,且双方均认可偿还时间为第一次诉讼中第一次的开庭时间,即2019年5月16日,应以该时间计算未偿还部分的利息,故李祥俊一审庭审中明确的要求自2018年12月12日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16日止,以100000.
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魏瑀、隗学东为连带保证人,且该笔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3月12日,隗学东自认李祥俊于2019年3月份曾向其主张过权利,且李祥俊于2019年4月12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李祥俊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二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谷金玲虽主张借款本金实为132000.00元及其已经实际偿还了该笔借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论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谷金玲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祥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16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魏瑀、隗学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李祥俊负担500.00元,由谷金玲、魏瑀、隗学东负担1150.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谷金玲向本院提供证据:谷金玲和高国华夫妇的录音光盘和文字转换记录,该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中谷金玲已经偿还给李祥俊50000.00元;李祥俊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谷金玲已经偿还给李祥俊50000.
00元。本院认为,因谷金玲自认高国华夫妇没到庭审现场作证,并表示高国华夫妇说如果到现场作证的话,怕得罪双方,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谷金玲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改判谷金玲只承担偿还18000.00元的债务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祥俊负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借款当日扣收两个月利息18000.00元,实际借给谷金玲132000.00元;2.谷金玲所欠李祥俊的借款只剩18000.00元未还,不应当再承担100000.00元的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谷金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谷金玲、李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2民终14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金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俊。
原审被告:魏瑀。
原审被告:隗学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金玲因与被上诉人李祥俊、原审被告魏瑀、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谷金玲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改判谷金玲只承担偿还18,000.00元的债务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祥俊负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借款当日扣收两个月利息18,000.00元,实际借给谷金玲132,000.00元;2.谷金玲所欠李祥俊的借款只剩18,000.00元未还,不应当再承担100,000.00元的还款义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祥俊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魏瑀、隗学东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诉称 李祥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谷金玲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0元,并以前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魏瑀、隗学东对前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谷金玲、魏瑀、隗学东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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