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有志、白玉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朴有天粉丝声明2022.08.15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8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李学辉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李学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辛有志;白玉兰
【当事人】辛有志白玉兰
【当事人-个人】辛有志白玉兰
【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晓明刘彤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辛有志
【被告】白玉兰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白玉兰是否实施了侵害辛有志名誉权的行为是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辛有志主张案涉侵权视频由白玉兰发布,为此提交了案外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信息披露函。虽然该用户信息披露函显示,案涉抖音账号的注册信息中包含白玉兰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另绑定有手机号码177××××7154;但经一审法院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公司发函调查,得到函复称该手机号码的实名信息并非白玉兰。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有志主张的案涉侵权视频是由白玉兰发布,即辛有志未能举证证明白玉兰实施了案涉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而驳回辛有志对白玉兰的所有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辛有志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辛有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辛有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辛有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0:1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辛有志别名辛巴,系快手平台知名主播。案外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信息披露函显示,案涉抖音账号“大鸟先生”(抖音号D6xxx54,现更名为“有梗青年”)注册信息中包含白玉兰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另绑定有手机号
码177××××7154。 2021年4月9日,辛有志委托案外人陈文义、刘裕慧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就案涉抖音视频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粤广南方第020246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 2021年4月2日,抖音账号“大鸟先生”(抖音号D67154)发布有一条短视频,标题为“他是李佳琦追赶的对象,薇娅最大的对手,农村之子,一年带货百亿,这次复出竟然做出这事某辛巴”,视频背景有“辛巴复出恶行不改直播带货依旧假货泛滥”字样,视频内容声称辛巴(辛有志)在2021年3月27日复出直播的过程中,所售卖的红米手机质量低劣,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并带有“这是狗改不了那啥吗”的贬损性用语。该视频评论区的大部分内容均负面指向辛有志。 2022年2月25日,辛有志向一审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一审法院调取案涉抖音账号注册手机号177××××7154的实名信息。一审法院依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函调取相关信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中电信西安函﹝2022﹞10号《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载明手机号码177××××7154由案外人银鹏实名认证,身份证号:,登记住址:甘肃省古浪县××村××组××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辛有志主张白
玉兰发布案涉侵权视频,应当举证证明案涉视频系由白玉兰发布。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尽管案外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信息披露函显示案涉抖音账号“大鸟先生”(抖音号D67154,现更名为“有梗青年”)注册信息中包含白玉兰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回函显示案涉抖音账号绑定手机号码并非本案白玉兰实名认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侵权视频系由白玉兰发布,不排除案外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故辛有志主张白玉兰实名注册案涉抖音账号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向辛有志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辛有志的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辛有志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白玉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抖音账号“大鸟先生”(抖音号:D6xxx54)的实际使用人是白玉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抖音账号是经过抖音平台谨慎、严格审核的实名认证账号,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账号实名认证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并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核验。抖音平台运营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案涉抖音账号注册信息直接指向的用户为白玉兰,且白玉兰住所地与案涉抖音账号注册时IP归属地一致,现有证据足以说明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认证者为白玉兰。2、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
制的公示效力,实名注册者应对账号内所生成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即便白玉兰身份证被案外人恶意使用,也是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况且无证据证明白玉兰的身份证遗失、被盗用。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回函不足以推翻案涉抖音账号实名认证者为白玉兰的事实。在用户注册抖音账号时,抖音平台并不会对手机号的实名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审核,一审仅以手机号实名登记信息为他人即认定案涉抖音账号实名认证者非白玉兰缺乏合理依据。二、辛有志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白玉兰是案涉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者,此时,应当由白玉兰提供反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仅凭回函豁免了白玉兰的举证责任,并要求辛有志举证白玉兰不存在身份证被盗用等消极事实,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三、关于本案产生的影响及社会效应。互联网实名认证对于肃清网络环境、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具有重要作用。白玉兰的行为无疑使互联网实名认证的推行毫无意义。若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将放纵甚至怂恿类似违法行为充斥网络,造成严重的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辛有志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辛有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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