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3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荣远
【审理法官】肖荣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津瑞;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津瑞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津瑞
【当事人-公司】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振民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振民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振民李佳
【代理律所】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津瑞;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兮有文化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并另行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胡某一审时认可《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真实性,其上明确记载胡某在受聘于兮有文化公司期间,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负有相应竞业限制义务。
现胡某以其实际未涉密、其持有的文本没有兮有文化公司盖章为由,主张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理由不能成立。 胡某另主张2018年10月24日《离职证明》删掉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表述,证明兮有文化公司同意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兮有文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10月24日有胡某签名的《证明》。从《证明》内容来看,10月24日《离职证明》只是兮有文化公司为了方便胡某工作重新出具,并未免除胡某的竞业限制义务,胡某对此也是知晓的。《艺人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系两个独立合同,签订时间、约定内容不同,胡某以“收益分配”系工资一部分,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不足为由,主张兮有文化公司无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据不足。综上,胡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兮有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审中,兮有文化公司补充提交了光盘及视频截图,证明胡某继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综合考虑兮有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胡某在兮有文化公司工作不足两个月,离职时尚在试用期内,将胡某的违约金最终确定为50000元,比较公平合理。故对兮有文化公司与胡某关于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现兮有文化公司要求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予支持。故对胡某关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某、兮有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某、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10: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于2018年8月27日入职兮有文化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艺人经纪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胡某的岗位为内容部主持人,劳动关系约定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胡某在兮有文化公司系汽车类节目主持人,在兮有文化公司录制的宣传、推广汽车及周边产品的视频中担任出镜主持人,也从事部分编导工作。《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胡某委托兮有文化公司作为胡某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汽
车或其关联及周边产品类主题(“汽车类”)的演艺活动的独家及排他的经纪公司一事。后胡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其他法律关系的存续和履行,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和签署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艺人经纪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仍应当继续履行和遵守。2018年10月23日兮有文化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记载,胡某与我司签署的艺人经纪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将继续有效存续至该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之日为止。一审判决查明部分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是否应当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胡某无需向兮有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由兮有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胡某在职期间实际未涉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胡某持有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没有兮有文化公司盖章,自始未生效,对胡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兮有文化公司出具的第二份《离职证明》删掉了竞业限制相关表述,胡某及时退回
了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证明双方协商后,兮有文化公司同意胡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兮有文化公司转账的“收益分配”应为胡某在职期间工资一部分,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权要求胡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有效,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胡某已退回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的有效期到2020年10月19日,目前所剩期限不多,胡某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没有稳定工作,希望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判决胡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兮有文化公司辩称:不同意胡某的上诉请求。《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离职证明》都明确了胡某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兮有文化公司两次通知胡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已经按照其96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过竞业限制补偿款。胡某在仲裁阶段认可其工资是9600元,工资与《艺人经纪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是两个概念,“收益分配”与劳动合同无关。兮有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胡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为20万元,该约定是自愿、公平、合理合法的,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令违约金;一审法院将违约金从约定的20万元降低到5万元,降幅巨大,裁量不合理;胡某在一审判决后继续违反竞业限
制义务,在易车网上发布视频,主观恶意较大;一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胡某、兮有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3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津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民,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朴有天粉丝声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
楼甲1号北京红庄国际文化保税创新园区A-1-6(1-3层)。
法定代表人:王茜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津瑞与上诉人北京兮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有文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8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津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民,兮有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津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胡津瑞无需向兮有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由兮有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胡津瑞在职期间实际未涉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胡津瑞持有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没有兮有文化公司盖章,自始未生效,对胡津瑞没有法律约束力;兮有文化公司出具的第二份《离职证明》删掉了竞业限制相关表述,胡
津瑞及时退回了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证明双方协商后,兮有文化公司同意胡津瑞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兮有文化公司转账的“收益分配”应为胡津瑞在职期间工资一部分,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权要求胡津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有效,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胡津瑞已退回兮有文化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的有效期到2020年10月19日,目前所剩期限不多,胡津瑞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没有稳定工作,希望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判决胡津瑞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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