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晗宇与朱泰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4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晗宇;朱泰勋 
【当事人】赵晗宇朱泰勋 
【当事人-个人】赵晗宇朱泰勋 
【代理律师/律所】阙大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缪兴龙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阙大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缪兴龙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阙大峰缪兴龙 
【代理律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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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赵晗宇 
【被告】朱泰勋 
【本院观点】首先,虽然朱泰勋与赵晗宇在涉案资金往来发生时系情侣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涉案的资金往来系双方恋爱交往的开支。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虽然朱泰勋与赵晗宇在涉案资金往来发生时系情侣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涉案的资金往来系双方恋爱交往的开支。朱泰勋亦未提供借款、借条等证据,故判断朱泰勋与赵晗宇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根据赵晗宇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判断。  其次,赵晗宇对收到朱泰勋转账的款项无异议,但辩称款项系因朱泰勋银行卡受限,朱泰勋委托赵晗宇向他人还款。对此,朱泰勋不予认可,赵晗宇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赵晗宇提交的向案外人转款的证据,但无法证明赵晗
宇向案外人转款系基于朱泰勋的委托,赵晗宇亦未进一步举证其转款的案外人与朱泰勋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仅凭赵晗宇向案外人转款的凭证,无法证明赵晗宇收到朱泰勋款项后按照朱泰勋委托向案外人转款。至于赵晗宇提交的聊天截图,赵晗宇仅提交了一页聊天截图,未能提供原始聊天记录。在朱泰勋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聊天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赵晗宇系受朱泰勋委托转款。  再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朱泰勋主张其与赵晗宇之间资金往来系借贷行为,并提交了向赵晗宇转款的凭证;赵晗宇抗辩双方并非借贷关系,朱泰勋委托赵晗宇向他人还款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朱泰勋与赵晗宇之间系民间借贷行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赵晗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上诉人赵晗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42:29 
赵晗宇与朱泰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14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大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兴龙,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泰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晗宇因与被上诉人朱泰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晗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朱泰勋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泰勋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
     首先,民间借贷纠纷的构成要件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双方存在合意为前提,双方之间至少应当具备如:借条、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能够客观真实反应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形式的文本。实质要件即款项要实际支付。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朱泰勋在一审中主张赵晗宇与其存在借款纠纷,但不能证明赵晗宇与其有任何借款的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朱泰勋在一审中主张与赵晗宇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朱泰勋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为赵晗宇提供的向他人转账的证明不够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错误。本案中并不存在《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所以,一审法院证明责任的分配错误。
     其次,朱泰勋以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为由要求赵晗宇代为转账给其他人。当时朱泰勋将款项以及相应的账户提供给赵晗宇,在朱泰勋将款项转给赵晗宇以后,赵晗宇再按照朱泰勋的指示转给相应的其他人员。相应的证据一审中均已提供,赵晗宇仅仅是帮助朱泰勋简单的转款,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再次,朱泰勋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贷款的转款记录,以该公司2020年4月3日放款的记录,朱泰勋和其他人的聊天记录汇款、转账记录均不能证明赵晗宇与朱泰勋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同时,赵晗宇在一审中提供了多笔转款记录,其中多笔是赵晗宇当天就转给了朱泰勋,且朱泰勋多笔转款中也没有任何一笔标注借款,朱泰勋也没有说明借款的期限、利息,这与正常的借贷关系常理明显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仅凭朱泰勋与朱泰勋的转款记录,就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依法支持赵晗宇的诉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朱泰勋答辩称:1、赵晗宇和朱泰勋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朱泰勋在一审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朱泰勋通过及支付
宝分多次给赵晗宇转账借款。因朱泰勋和赵晗宇当时恋爱的特殊关系,朱泰勋出借赵晗宇借款不可能让赵晗宇出具借条。朱泰勋为了帮赵晗宇经营安琪儿舞校,办理消防及其他用途,通过将自己房产抵押贷款及向朋友李荣威、刘雪莹借款。朱泰勋在一审向法庭提供的和李荣威、刘雪莹的聊天中,可以证实朱泰勋当时均以自己对象也就是赵晗宇经营舞校办理消防及经营需要名义借款,朱泰勋将赵晗宇聊天记录截屏发给朱泰勋的朋友,截屏的聊天记录内容是赵晗宇让朱泰勋帮助借钱,赵晗宇说两天就还。朱泰勋朋友将借款出借给朱泰勋后,朱泰勋当天便将借款转给赵晗宇。结合朱泰勋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及记录,赵晗宇对2020年4月6日的通话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赵晗宇提及将会向朱泰勋归还借款内容,说就是死也要把这些钱给你,印证了赵晗宇向朱泰勋借款未归还的事实。2020年3月29日,聊天记录中也表明赵晗宇同意偿还朱泰勋3万元,并且分一万五、一万五偿还。朱泰勋提供了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充分证实了朱泰勋和赵晗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赵晗宇陈述赵晗宇和朱泰勋不存在借贷合意,显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