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建与龚俊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朴有天粉丝声明【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庄少山
【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庄少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友建;龚俊宇
【当事人】王友建龚俊宇
【当事人-个人】王友建龚俊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友建
【被告】龚俊宇
【本院观点】王友建被龚俊宇推倒致伤后,王友建于纠纷次日,即2019年8月8日下午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住院观察,该院的主要检查结果为:磁共振扫描颅脑(平扫):1、考虑双侧额/顶叶多发缺血、梗塞灶。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友建被龚俊宇推倒致伤后,王友建于纠纷次日,即2019年8月8日下午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住院观察,该院的主要检查结果为:磁共振扫描颅脑(平扫):1、考虑双侧额/顶叶多发缺血、梗塞灶。2、脑白质疏松症。3、左侧筛窦异常信号灶,拟粘液囊肿;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出院诊断:脑震荡;头皮挫伤;双侧额/顶叶多发脑梗塞、左侧筛窦囊肿;8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二周,王友建支付医疗费2603.22元。一审审理时,龚俊宇认为王友建身患多种脑部慢性疾病,该部分的费用与本案并无关系,据此于2019年10月10日以《医疗费用鉴定申请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王友建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费、费、药费、住院天数、出院休息天数)鉴定是否全部属于与本案有关的伤情,或鉴定仅有哪些属于与本案有关的伤情,这属于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该鉴定结论应作为法院认定事实(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及用药的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但一审法院对龚俊宇该合法合理的申请没有作出回应,致使因鉴定结论没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友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8:29
王友建与龚俊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民终8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俊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友建因与被上诉人龚俊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
院(2019)粤02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友建被龚俊宇推倒致伤后,王友建于纠纷次日,即2019年8月8日下午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住院观察,该院的主要检查结果为:磁共振扫描颅脑(平扫):1、考虑双侧额/顶叶多发缺血、梗塞灶。2、脑白质疏松症。3、左侧筛窦异常信号灶,拟粘液囊肿;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出院诊断:脑震荡;头皮挫伤;双侧额/顶叶多发脑梗塞、左侧筛窦囊肿;8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二周,王友建支付医疗费2603.22元。一审审理时,龚俊宇认为王友建身患多种脑部慢性疾病,该部分的费用与本案并无关系,据此于2019年10月10日以《医疗费用鉴定申请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王友建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费、费、药费、住院天数、出院休息天数)鉴定是否全部属于与本案有关的伤情,或鉴定仅有哪些属于与本案有关的伤情,这属于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该鉴定结论应作为法院认定事实(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及用药的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但一审法院对龚俊宇该合法合理的申请没有作出回应,致使因鉴定结论没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友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韩文锋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庄少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稀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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