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1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辖终8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筱锴
【审理法官】张筱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秦瑜;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秦瑜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朴有天粉丝声明【当事人-个人】秦瑜
【当事人-公司】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秦瑜
【被告】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齐鼓公司以秦瑜拍摄有关该公司的不实短视频且在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经致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微播视界公司、秦瑜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侵权短视频,秦瑜发表道歉视频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鼓公司以秦瑜拍摄有关该公司的不实短视频且在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经致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微播视界公司、秦瑜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侵权短视频,秦瑜发表道歉视频等。据此,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现作为本案被侵权人的齐鼓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可认定广州市天河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秦瑜的上诉主张只是其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的简单重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秦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37:07
【二审上诉人诉称】秦瑜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及案涉视频制作地点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秦瑜、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8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5号自编1-18-3。
法定代表人:赵海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齐鼓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6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秦瑜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及案涉视频制作地点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鼓公司以秦瑜拍摄有关该公司的不实短视频且在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经致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微播视界公司、秦瑜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侵权短视频,秦瑜发表道歉视频等。据此,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现作为本案被侵权人的齐
鼓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可认定广州市天河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秦瑜的上诉主张只是其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的简单重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秦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倩因
郑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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