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学院工作职责
一、学生处职责
1、负责向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年度学生贷款人数和贷款额度。
2、与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咨询工作,安排与协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3、负责对学院报送的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向银行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申请相关材料。
4、组织各学院统一办理借款学生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手续。
5、借款学生学业因故发生变动时,学生处负责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协助经办银行与该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的档案,并移交至该学生新就读的高校。或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才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受处分等原因离校的,应及时通知银行,
并在银行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 借款学生学业发生其他变动时,应与银行协商,在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后,才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院职责
1、负责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业务咨询工作,及时向学生传达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2、及时完成对学生申请贷款材料的初审工作,指导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相关申请材料。负责对申请学生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组织本学院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借款凭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对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负责及时向学生处提交编制好的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相关材料。对实际贷款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出具确认材料。
4、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负责督促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将学生借款信息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5、 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学生落实见证人,督促见证人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调离学校、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需向学生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 配合学生处做好学生处第5条职责。即:积极主动配合银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在毕业1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地址、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如何向银行申请贷款三、计财处职责
1、会同学生处与银行协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财务方面咨询。
3、对下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审核查对并结算。
四、教务处职责  根据银行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向各学院、学生处提供学生的考试成绩,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出具打印成绩单,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