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娥袁汉瑞与曾晓静章强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9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晓娥;袁汉瑞;章强;曾晓静;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晓娥袁汉瑞章强曾晓静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晓娥袁汉瑞章强曾晓静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晓娥;袁汉瑞;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章强;曾晓静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
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3:37
王晓娥袁汉瑞与曾晓静章强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79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娥。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汉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晓静。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某某某某某某附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445543T。
法定代表人:唐长银,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因与被上诉人章强、曾晓静,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捷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晓娥、袁汉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国全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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