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通与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莹孙志马艳 
【审理法官】陈莹孙志马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明通;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 
【当事人】周明通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 
【当事人-个人】周明通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杰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杰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俊杰蒙海强 
【代理律所】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明通 
【被告】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周明通向邓明龙、盆秀梅出借50万元的事实能否认定。周明通关于其向邓明龙、盆秀梅出借50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周明通就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催告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调查中,周明通对其向邓明龙出借款项及邓明龙还款情况作了如下陈述:自2017年开始,周明通陆陆续续借钱给邓明龙、盆秀梅,一般情况下是几千元、几百元借的,当时周明通要求以转账方式出借,但邓明龙说要求拿现金,时不时还拿周明通的信用卡在邓明龙的上刷钱,上的钱具体刷了多少周明通记不清楚了,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这些账单。周明通借给邓明龙的钱有的是通过周明通向其朋友陈某杰、黄某旭、黄某华以及周明通的借款,然后周明通再借给邓明龙,一直累计到2018年7、8月,周明通无法还信用卡的欠款了,周明通才邓明龙还钱,再由周明通拿去还信用卡和朋友的钱。周明通朋友出借的钱都是拿现金,其中黄某旭陆陆续续借给周明通10万元,陈某杰出借18万元,黄某华出借9万元。另外,周明通还从其五那里借了现金5万元,以上共计42万元,
周明通全部都借给了邓明龙。至2018年9月,周明通和邓明龙、吴泽彬商量,由于邓明龙上了银行黑名单,吴泽彬也贷不了款,所以就决定以周明通的名义去贷款公司贷款,与贷款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欠条,但是扣掉中介费、茶水费和前期利息,周明通实际拿到手的只有38万元。在贷款审批通过但还没有拿到钱的时候,周明通就让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签了50万元的欠条给周明通(即本案所涉的《借款借据》),拿到钱后周明通就用现金直接代邓明龙还债,先还了黄某华的9万元,陈某杰8万元,黄某旭10万元;剩下的11万元代邓明龙还了他另外借的。因为还要帮邓明龙还吴泽彬的借款10万元,周明通就从其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转账到其建设银行储蓄卡12.5万元,其中10万元代邓明龙转账还给了吴泽彬,2.5万元还给了周明通的五。综上,周明通主张,在签订《借款借据》后,周明通以其贷款所得全额帮邓明龙偿还了借款,并以其中信银行信用卡转账12.5万元亦用于代邓明龙还款。  对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周明通向邓明龙、盆秀梅出借50万元的事实能否认定。从二审中周明通的陈述来看,其向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全部用于代邓明龙偿还借款,故而要求邓明龙签署《借款借据》,但事实上其还另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2.5万元,亦用于代邓明龙偿还借款。因此,依照周明通的陈述,其共向邓明龙、盆秀梅提供了62.
5万元的资金,而其在本案中只要求邓明龙偿还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周明通关于其向邓明龙、盆秀梅出借50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周明通就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周明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3:41:32 
周明通与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4民终3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明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盆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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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彬。
     上诉人周明通因与被上诉人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二审法庭调查,上诉人周明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被上诉人邓明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强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明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邓明龙向周明通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周明通没有明确其向邓明龙支付的具体金额,据此否定2018年10月1日《借款借据》约定的50万元借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主张的借款本金50万元并不是完全特指借款借据的50万元,因为该借条中约定的50万元是2018年9月周明通与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协商后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并约定由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承担还款责任而签订,但因后续邓明龙、盆秀梅、吴泽彬未按照小贷公司的分期按时还款,最终逾期后周明通实际归还的贷款金额38万元本金加上三期还贷24999元加上违约金36000元,共计440999元。除此之外,邓明龙需偿还吴泽彬的欠款而另外向周明通借款10万元,以上费用实际出借总额为540999元,当时周明通是方便统计后直接以50万元起诉。周明通提供的其与邓明龙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上述内容,且《借款借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一审法院简单认为周明通向邓明龙、盆秀梅支付大额现金不合常理。据此根据各方间的转账记录,确认本案存在178775元借款,属于认定事实错不清。三、一审法院认为邓明龙所支付的15772.77元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邓明龙答辩称,一、周明通实际未向邓明龙出借5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从一审至今,周明通均未提交任何一份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50万元,而其上诉状中所提到的通话录音也无法证明该事实。通过该通话录音可以看出邓明龙从未主动承
认该50万元借款,且可以看出周明通所主张的50万元为何只有区区几万元的转账记录,邓明龙在录音中的陈述也说明其根本没有收到50万元并提出了异议。针对该50万元,周明通一审中陈述称从小贷公司贷款50万元出来,其中10万元是代邓明龙还给了吴泽彬,其余的以现金方式交给了邓明龙,但是周明通二审上诉所称该50万元的构成与其一审开庭的陈述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