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梅、邱祖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湘12民终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家红聂从容蒲少良
【审理法官】曹家红聂从容蒲少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小梅;邱祖亮;唐大清
【当事人】杨小梅邱祖亮唐大清
【当事人-个人】杨小梅邱祖亮唐大清
【代理律师/律所】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
【代理律师】马钦越
【代理律所】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小梅
【被告】邱祖亮;唐大清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5 19:45:39
杨小梅、邱祖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12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梅,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祖亮,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151。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 原审被告:唐大清,男,汉族。
上诉人杨小梅因与被上诉人邱祖亮、原审被告唐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杨小梅于2020年11月2日委托其丈夫唐大清来本院提交上诉状时,本院于同日便向上诉人杨小梅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2020年11月9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505元,杨小梅之夫唐大清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但上诉人杨晓梅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履行诉讼费的缓、减、免的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小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家红
审 判 员 聂从容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续维
书 记 员 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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