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溢与刘文艳谭舒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镝明陈江平项江陵 
【审理法官】黄镝明陈江平项江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溢;刘文艳;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舒心 
【当事人】马溢刘文艳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舒心 
【当事人-个人】马溢刘文艳谭舒心 
【当事人-公司】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博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冉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代理律师/律所】徐博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冉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博瀚冉鹏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溢 
被告刘文艳;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舒心 
本院观点】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借款额度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与各案被告约定了相应的扣款顺序,原告据此约定依序对各案被告所偿还款项进行扣减,并据此诉求各案被告偿还截至提数日2018年5月6日的剩余本金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各案被告约定涉案各笔借贷日利率均为0.05%,逾期还款则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被告以其还款行为对该标准予以确认,本院对其在涉案合同项下已经履行的还款义务予以认可,不作调整。本系列案中各笔借款约定的日利率均为0.05%,折合年利率为18.25%(0.05%&time。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马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6:50:41 
马溢与刘文艳谭舒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3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告: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51804335。
     法定代表人:田庆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谭舒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溢(系谭舒心母亲)。
     上诉人马溢与被上诉人刘文艳,原审被告重庆八方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缘网络公司)、谭舒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马溢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马溢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马溢以其系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肢体二级残疾及月退休工资仅有24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马溢每月有退休工资2400元,八方缘网络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马溢占该公司10%股份,又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舒心之母。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免交诉讼费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马溢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马溢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马溢于2020年8月13日、8月31日、11月17日、12月1日再次以上述理由申请免交或缓交,本
院在2020年10月29日、11月12日、11月23日分别以《询问笔录》、《审理笔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形式多次告知,马溢不符合免交条件,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缓交至二审裁判前,即马溢应2020年12月16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已逾期,马溢仍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明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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