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艳雯、朱建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 
【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艳雯;朱建宁;周谦;薛娜 
【当事人】邱艳雯朱建宁周谦薛娜 
【当事人-个人】邱艳雯朱建宁周谦薛娜 
【代理律师/律所】奚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杨泽南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奚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杨泽南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奚悦周翼娜杨泽南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艳雯 
【被告】朱建宁;周谦;薛娜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的期限和利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至关重大,朱建宁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填写《借款合同》的期限和利率的时候与邱艳雯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邱艳雯在《借款合同》签名时,双方曾对期限和利率已经沟通与协商好。一审未支持朱建宁要求周谦和薛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朱建宁并没有提起上诉,视为朱建宁服从一审判决,邱艳雯作为债务人,要求两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邱艳雯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2018年8月1日邱艳雯及邱艳雯配偶洪起及周谦面谈的录音,录音第6分钟周谦明确从朱建宁父亲到的200万元是利息不计,因为他那个钱是按投资款过来的,
虽然没说是谁借,但是我们只担保一个,这也是200万元借款发生的原因;35分钟45秒开始,邱艳雯说这200万元你负责搞定,跟我没有关系吧,周谦回应:现在也没有说跟你有关系。该份证据来源是邱艳雯提供的,证据形式是光盘及文字稿。证据二、2018年11月6日邱艳雯配偶与周谦的通话录音,周谦说:“明确我跟文某说了张某某承诺年底,文某说我就冲你说话了,这个帐反正我负责”可以证实本身借款就是给张某某的投资款。证据来源是邱艳雯配偶的电话,证据形式是光盘和文字稿。证据三、2019年10月29日邱艳雯和朱建宁配偶胡文某的通话录音,1分55秒时邱艳雯和胡文某明确,整个过程朱建宁都没有参与,胡文某说我跟他讲,他大概知道张某某什么什么。邱艳雯说他就没在我的这张纸上签字,利率也没有写,如果要利息根本不可能签。以上录音可以证明双方在《借款合同》使用方式上是明确投给张某某的投资款,正是因为是给张某某投资款的性质,所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利率,而且朱建宁配偶明确当时没有签订利率,并且在后续谈判时,又与对方明确3%或者2%的利率,均被邱艳雯予以否绝,意味着双方并没有就200万元借款的利率达到合意。证据来源邱艳雯的电话,证据形式是光盘及文字稿。证据四、2020年6月20日邱艳雯配偶与周谦通话录音,2分05秒周谦明确“本身是借给张某某,他们不熟,让我们作担保”,并且邱艳雯配偶要求周谦就200万元的情况写个东西。证据来源是邱艳雯配偶的电话,证据形式是光盘及文字稿。这
份录音当中邱艳雯配偶与周谦明确要求周谦写个东西,把当时的情况都说清楚,周谦出具的情况说明与邱艳雯主张的内容一致。证据五、周谦与邱艳雯配偶的聊天记录,证明周谦确认关于致远集团即200万元的说明,因为当时要求200万元,国信公司要求200万元作为诚意金,但是致远集团对项目不放心,要求周谦作投资担保,致远集团以个人借款有保证为由,要求邱艳雯出具借款书,因为是投资,所以借款书上没有载明利息事项,后来致远集团与国信公司在后续合作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终止了合作,并要求邱艳雯负责追回200万元投资款,就是周谦确认200万元的借款实际情况。而朱建宁代表的是致远集团的利益。另外周谦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2020年6月23日中午出具的,开庭时间是2020年6月23日上午,所以出具的情况说明邱艳雯没有办法在一审时向法庭出具。证据六、2019年11月30日邱艳雯及配偶与朱建宁见面的谈话录音,谈话录音当中邱艳雯明确签署《借款合同》时,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对此朱建宁没有予以否认。另外,邱艳雯明确这个项目事实上是投资款来的,朱建宁予以认可,这个项目他知道。但是因为朱建宁对这个项目不感兴趣,所以后面让其父亲不要做了。证据七、邱艳雯通话录音截屏,证明在2019年10月29日时邱艳雯与胡文某曾经通话并且录音。证据八、邱艳雯配偶的通话录音,证明在2020年6月20日时曾经与周谦通话并且录音。  朱建宁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该
通话是邱艳雯与周谦之间的通话,我方不知晓该通话的真正和内容的真实性。证据二、质证意见同证据一一致。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显示邱艳雯很清楚朱建宁始终不认可该借款为邱艳雯所说的投资款,一直强调张某某的投资款与其没有关系,朱建宁不可能张某某要钱。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但该证据显示正是因为朱建宁及其父亲与真正的资金使用人张某某并不熟悉,所以朱建宁及其父亲均不可能将款项投资或借款给张某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涉及到邱艳雯以自己名义向朱建宁进行借款后投资给到张某某,如邱艳雯所说的其投资给张某某也是没有要利息,但那是因为该款项为投资款,邱艳雯可以在项目成功后获得收益,而朱建宁给到邱艳雯的是借款,邱艳雯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与朱建宁没有任何关联。邱艳雯不可能要求投资成功后的投资收益由自己享有,投资失败后的损失由朱建宁承担。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但该证据与证据四同样证明了朱建宁给予邱艳雯的是借款,并没有参与到邱艳雯对于张某某的投资当中。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邱艳雯强调了朱建宁对于当初投资张某某的项目不感兴趣,也不愿意做,在这种情况下,朱建宁是不可能对项目进行投资,所以该款项是朱建宁出借给邱艳雯的款项。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  另查,朱建宁确认邱艳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上面借款期限、利率、账户等内容没有填写,系之后补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朱建宁已确认邱艳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上面借款期限、利率、账户内容等内容没有填写,系之后补的,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邱艳雯是否仍应当承担支付借款利息的责任。邱艳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利率、账户等均为空白,朱建宁对此亦予以认可,确认期限、利率系其配偶后来填写的。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的期限和利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至关重大,朱建宁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填写《借款合同》的期限和利率的时候与邱艳雯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邱艳雯在《借款合同》签名时,双方曾对期限和利率已经沟通与协商好。且在邱艳雯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见,在款项出借后,双方对出借款项的性质、对合同的期限和利率均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朱建宁和邱艳雯对借款的期限和利率并未协商一致,应视为合同未约定借款的期限和利率。但朱建宁于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艳雯支付借款本息,应视为朱建宁要求邱艳雯偿还借款,邱艳雯应当自此日起向朱建宁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的相应利息。朱建宁关于利息的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邱艳雯上诉主张周谦和薛娜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未支持朱建宁要求周谦和薛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朱建宁并没有提起上诉,视为朱建宁服从一审判决,
邱艳雯作为债务人,要求两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邱艳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导致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0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0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邱艳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建宁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邱艳雯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朱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80元,由朱建宁负担10000元,由邱艳雯负担25280元。朱建宁已预交一审受理费35280元不退,由邱艳雯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付朱建宁252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朱建宁负担20000元,邱艳雯负担3120元。邱艳雯已预交上诉费35280元,本院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邱艳雯12160元,由朱建宁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
付邱艳雯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09:14 
邱艳雯、朱建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86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艳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南,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艳雯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宁、周谦、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邱艳雯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中邱艳雯承担一审受理费用35280元。3、请求追加原判决中周谦和薛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依照原审法院判决,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邱艳雯认为,借款的起止时间及利息利率的内容未约定,法院判定有误,理由如下:邱艳雯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其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内容是空白的,经原审法院查明是朱建宁承认是其配偶自行填写上去的,邱艳雯对此并不知情。因此,邱艳雯与朱建宁对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利率的问题上是没有约定一致。以朱建宁自行填写未与邱艳雯协商一致的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利率的内容作为判决依据,明显显失公允请予以撤销。二、周谦和薛娜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因为朱建宁与周谦、薛娜未约定保证期间,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所以免除周谦和薛娜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原审法院确认邱艳雯已经提交了就借款期限、合同签订时间等与邱艳雯签名的形成时间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以避免诉累为由拒绝了邱艳雯的申请。邱艳雯认为,申请的目的在于查明借款期限和合同签订时间系朱建宁后期自行添加,并未与邱艳雯协商并获得其同意,朱建宁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朱建宁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借款期限已经获得邱艳雯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双方所形成的是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贷关系。因此,邱艳雯认为朱建宁主张还款之日视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因此本案中周谦、薛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朱建宁提起诉讼时间从2019年10月16日起算6个月,周谦和薛娜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违反法律程序。邱艳雯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就借款期限、合同签订时间等与邱艳雯签名的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没有支持鉴定是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综上,邱艳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原因,还双方以公平,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