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量与曹晓明、陈锦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3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麦江梅林竹李常红
【审理法官】麦江梅林竹李常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海量;曹晓明;陈锦钏
【当事人】黄海量曹晓明陈锦钏
【当事人-个人】黄海量曹晓明陈锦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海量
【被告】曹晓明;陈锦钏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海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海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黄海量负担(已缴纳);另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海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21:53:22
黄海量与曹晓明、陈锦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民终32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海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海量与被上诉人曹晓明、陈锦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海量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海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海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黄海量负担(已缴纳);另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海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麦江梅
审 判 员 林 竹
审 判 员 李常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望春
书 记 员 占 健黄海波和莫小棋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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