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蓝、梁超萍、乔少波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1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英艳谭志黄秀
【审理法官】冯英艳谭志黄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超萍;林俊宇;李海英;隆净;李万政;隆金坡;廖洪靖;方宏帮;乔少波;梁林媛;黄静蓝
【当事人】梁超萍林俊宇李海英隆净李万政隆金坡廖洪靖方宏帮乔少波梁林媛黄静蓝
【当事人-个人】梁超萍林俊宇李海英隆净李万政隆金坡廖洪靖方宏帮乔少波梁林媛黄静蓝
【代理律师/律所】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刘炳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农献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蓝甸军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刘炳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农献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蓝甸军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昆龙刘炳瑜农献蓝甸军
【代理律所】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超萍;林俊宇
【被告】李海英;隆净;李万政;隆金坡;廖洪靖;方宏帮;乔少波;梁林媛;黄静蓝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梁光日因醉酒身亡令人身感惋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深知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意识到醉酒的危险性,同时应当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注意自身安全,饮酒过量,导致严重醉酒,最终造成自己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黄海波和莫小棋【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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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梁超萍主张一审判决遗漏了认定其是在梁光日等人喝酒后受到他人邀请才到达现场参加喝酒,之后也提前离场的事实。经查明,梁光日与隆净是朋友关系,隆净为
接待梁光日,与李万政等人陪同梁光日喝酒,李万政邀请梁林媛、黄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桌饮酒当属该条规定中的“其他社会活动"。可见,作为同桌饮酒人,确应对醉酒的人尽到相互劝告、照顾、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合理地预见到醉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可能的危险发生。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分析,隆净等人作为同桌饮酒人,与梁光日进行分组猜码饮酒,特别在梁光日醉酒后被扶进包厢休息期间无一人照看,可见隆净等人均未对梁光日尽了劝告、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隆净等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如何认定承担赔偿比例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梁光日因醉酒身亡令人身感惋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深知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意识到醉酒的危险性,同时应当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注意自身安全,饮酒过量,导致严重醉酒,最终造成自己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最主要的责任。隆
净等人虽应承担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隆净等人陪同与梁光日进餐系出于朋友的情感及礼貌,特别是梁超萍等人,且进餐参与人员有先有后。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梁光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4.09mg/100ml。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量接近致死量(通常致死量为450mg以上/100ml)。可致人深度昏迷可因呼吸中枢麻醉而死亡。故本院认 为梁超萍、林俊宇各承担1%(747214.71元×1%=7472.15元)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也符合我国立法精神及社会价值导向。因此,梁超萍、林俊宇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3%赔偿责任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梁超萍、林俊宇承担的赔偿责任略高,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梁超萍、林俊宇主张涉案烧烤店经营者的问题,因经营者对消费者没有审查的义务,且本案事故非经营者的食物或安全因素等导致,故一审认定涉案烧烤店经营者不是涉案赔偿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梁超萍、林俊宇的上诉请求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李万政、隆金坡、方宏帮、林俊宇、梁超萍、梁林嫒、黄静
蓝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李海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22416.44元。"。 三、李万政、隆金坡、方宏帮、梁林媛、黄静蓝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李海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22416.44元。 四、梁超萍、林俊宇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李海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747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李海英负担64元,由隆净负担308元,由李万政、隆金坡、方宏帮、林俊宇、梁超萍、梁林媛、黄静蓝各负担231元,由乔少波、廖洪靖各负担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梁超萍、林俊宇各负担120元,李海英负担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05: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7日早上8点,梁光日与隆净相约好后,从南宁市搭乘火车至崇左江州区和平中学到隆净(该中学实习老师)玩耍。当晚22时许开始,隆净邀梁光日与李万政、隆金坡、廖洪靖、方宏帮、乔少波、林俊宇、梁超萍、梁林嫒
、黄静蓝等共十一人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威广场的“友点醉"烧烤店(该店为何振芳负责经营)大厅内一起饮酒。在饮酒过程中,隆净提议分组猜码喝酒,于是隆净、梁光日、林俊宇、廖洪靖、方宏帮5人组成一组,另外一组由李万政、乔少波、隆金坡、梁超萍、梁林嫒、黄静蓝6人组成,分边猜码由输的一方喝酒。整个猜码酒过程中,十一个人一共喝了6瓶半酒精度为42度的二锅头白酒和12瓶啤酒,其中隆净、梁光日、林俊宇、廖洪靖、方宏帮、李万政、乔少波、隆金坡喝的酒是被告李万政自带的酒精度为42度的二锅头白酒,梁超萍、梁林嫒、黄静蓝喝的是啤酒。17日24时至18日0时30分期间,乔少波和廖洪靖先行离开烧烤店返回住处。过后,梁超萍、梁林嫒、黄静蓝、李万政、林俊宇也相继离开。18日01时左右,梁光日因酒量过多,叫隆金坡和方宏帮两人扶进烧烤店的“醉2"包厢内休息,其间无人照看。18日02时散场时,隆净准备唤醒梁光日时,才发现其脸发青,呼叫无反应,随即让“有点醉"烧烤店的经营者何振芳拨打120求救,后隆金坡与隆净等人自行用私家车将梁光日送至崇左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8日03时50分,梁光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梁光日符合心源××变合并乙醇中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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