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坤与陈海欣、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黄海波和莫小棋【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坤;陈海欣;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邹某1 
【当事人】黄坤陈海欣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邹某1 
【当事人-个人】黄坤陈海欣邹某1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杨玉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杨玉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豪杨玉杰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坤 
【被告】陈海欣;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8:36:46 
黄坤与陈海欣、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4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步步高松苑小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6DLH9C。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审被告:邹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坤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欣及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上诉人黄坤寄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
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黄坤拒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邝颖诗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