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雪峰杨小东与白家波贺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渝03民终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付琴陈江平项江陵
【审理法官】贺付琴陈江平项江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小东;贺小敏;白家波;许梦婕;张妮娜;张琼;刘鸿;汪雪峰;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小东贺小敏白家波许梦婕张妮娜张琼刘鸿汪雪峰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小东贺小敏白家波许梦婕张妮娜张琼刘鸿汪雪峰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小东
【被告】贺小敏;白家波;许梦婕;张妮娜;张琼;刘鸿;汪雪峰;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
黄海波和莫小棋【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小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15:37
汪雪峰杨小东与白家波贺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终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小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家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梦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妮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雪峰。
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顺江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51849Q。法定代表人:杨小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小东因与被上诉人贺小敏、白家波、许梦婕、张妮娜、张琼、刘鸿、汪雪峰,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杨小东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杨小东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
受理费22082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已逾期,但杨小东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小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贺付琴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敖 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