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民、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波和莫小棋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0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 
【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晓民;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晓民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晓民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晓民 
【被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黄晓民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已于2020年4月11日向上诉人黄晓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民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已于2020年4月11日向上诉人黄晓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黄晓民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黄晓民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晓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12:44 
黄晓民、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30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民。
     法定代表人:谢羡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晓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民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缓交申请不
予准许,已于2020年4月11日向上诉人黄晓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黄晓民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黄晓民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晓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黄燕璇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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