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1)鄂03民终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明杜语代欢 
【审理法官】黄明杜语代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肖平;何海波;张旭;曹英;肖春煜 
【当事人】肖平何海波张旭曹英肖春煜 
【当事人-个人】肖平何海波张旭曹英肖春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肖平 
【被告】何海波;张旭;曹英;肖春煜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2020年8月18向肖平送达民事判决书,肖平在上诉期内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肖平送达缴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肖平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肖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3:08:15 
肖平、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民终2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
     原审被告:曹英。
     原审被告:肖春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平因与被上诉人何海波、张旭及原审被告曹英、肖春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黄海波和莫小棋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2020年8月18向肖平送达民事判决书,肖平在上诉期内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肖平送达缴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肖平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肖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明
审判员 杜语
审判员 代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卢月华
书记员武杨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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