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芝晗、马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黄海波和莫小棋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2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芝晗;马洪波;王云侠
【当事人】张芝晗马洪波王云侠
【当事人-个人】张芝晗马洪波王云侠
【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谢艳艳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谢艳艳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兴龙谢艳艳
【代理律所】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芝晗;马洪波
【被告】王云侠
【本院观点】张芝晗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0月9日马洪波向张芝晗转款99998元,10月10日张芝晗向沈某转款10万元,10月11日沈某向张芝晗转款10万元,当日张芝晗向马洪波转款9.5万元,三天之内上述三人相互大额转账,流水显示首次出款方系马洪波,张芝晗
仅凭10月11日一天之内的转账流水拟证明其实际向马洪波出借9.5万元,明显断章取义、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张芝晗提供的其与马洪波之间的《结算条》条目清晰,马洪波书写了分项金额和总金额并签名、捺印、注明身份证号,能够体现出张芝晗和马洪波之间的结算意思表示,结算条载明结算金额为251623元;张芝晗于2021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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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芝晗提供的其与马洪波之间的《结算条》条目清晰,马洪波书写了分项金额和总金额并签名、捺印、注明身份证号,能够体现出张芝晗和马洪波之间的结算意思表示,结算条载明结算金额为251623元;张芝晗于2021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截止出具日当天马洪波欠款金额的情况说明一份,除转账加现金110000元一项未作变动外,对36
0借条、微粒贷、借呗、信用卡四项的金额作出了修正,总金额变更为198637.2元,张芝晗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自认,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张芝晗主张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结算条和情况说明中的110000元(转账95000元),已查明的资金流水暂不能确定张芝晗系出借人,张芝晗可待补充证据证明其系该资金的原始流出方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张芝晗与马洪波之间的频繁转账往来,王云侠表示不知情,张芝晗未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马洪波与王云侠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对此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马洪波主张其已经超额还款,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无法明确证实系对结算条中款项的偿还,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张芝晗、马洪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上诉人张芝晗负担2537元,由上诉人马洪波负担2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24: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洪波与王云侠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洪波与张芝晗存在不正当关系,交往期间,双方互有频繁的转账往来。2021年1月15日,张芝晗书写结算条一张,内容为“今由马洪波借张芝晗的钱用于还贷款。微粒贷:2020年6月11日40088元整,360借条:2020年9月8日14570元整、2020年8月17日23400元整、2020年6月4日19500元整,借呗:2020年5月7日11065元整,信用卡建设银行xxx78081:2019年2月33000元,现金:2019年10月11日110000元(转账95000元)经双方对以前的往来账目进行结算,今马洪波欠张芝晗251623元整”,马洪波书写了分项金额及欠款总额,并在结算条上签名捺印注明了身份证号码。庭审中,张芝晗同时提供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号:6217××××9818)(以下简称9818建行卡)在20xxx03期间的交易明细,用于证明上述款项的交付事实。根据张芝晗9818建行卡与马洪波发生交易往来的民生银行卡(银行卡号:6226××××4713)、临商银行卡(银行卡号:6223××××7416)之间的转账明细,显示在20xxx03期间张芝晗向马洪波转账汇款笔数为95xxx、12012元,合计267769元;马洪波向张芝晗转账汇款笔数为49xxx、1050元,合计290398元,此外马洪波还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张芝晗多次转账。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芝晗提供书面说明一份,证明截止2021年5月10日马洪波欠张芝晗360借条26849.2元、微粒贷24288元、借呗10000元、信用卡27500元、转账+现金110000元合计1986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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