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国与夏晓琴、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32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 
【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天国;夏晓琴;刘洪 
【当事人】黄天国夏晓琴刘洪 
【当事人-个人】黄天国夏晓琴刘洪 
【代理律师/律所】兰继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兰继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兰继高冯充 
【代理律所】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天国 
【被告】夏晓琴;刘洪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黄海波和莫小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黄天国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4元,由黄天国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22:04: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5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作出的梁银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多沛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事故车辆在深圳阳光财保公司投保了40万元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深圳阳光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梁银彪赔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天国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天国无需对刘洪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夏晓琴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黄天国与夏晓琴、刘洪于2018年6月17日在派出所就还款事宜进行调解,三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洪对夏晓琴承担所有还款责任,黄天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确认协商意见,夏晓琴与刘洪协商签订书面的承诺并制定还款计划,因此,黄天国不再承担借款的保证责任。 
黄天国与夏晓琴、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32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继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晓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天国因与被上诉人夏晓琴及原审被告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晓琴起诉请求:1.黄天国、刘洪支付夏晓琴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应当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为100000×2%×12=24000元;2.黄天国、刘洪支付夏晓琴的律师费15000元;3.黄天国、刘洪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刘洪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夏晓琴支付借款本金95020元及利息(以9502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刘洪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夏晓琴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黄天国对刘洪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夏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080元(夏晓琴已预交),由夏晓琴负担110.35元,刘洪、黄天国连带负担2969.65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56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天国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天国无需对刘洪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夏晓琴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黄天国与夏晓琴、刘洪于2018年6月17日在派出所就还款事宜进行调解,三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洪对夏晓琴承担所有还款责任,黄天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确认协商意见,夏晓琴与刘洪协商签订书面的承诺并制定还款计划,因此,黄天国不再承担借款的保证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夏晓琴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洪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黄天国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如下:
     案涉借款合同已约定黄天国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而黄天国所称的承诺中并未载明有免除黄天国的保证责任,也没有黄天国、夏晓琴签名确认,且夏晓琴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黄天国需对本案所涉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黄天国对此上诉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黄天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4元,由黄天国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魏 术
审判员 邹凤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瑜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