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灵忠与黄碧康、毛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24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
【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灵忠;黄碧康;毛雪梅
【当事人】刘灵忠黄碧康毛雪梅
【当事人-个人】刘灵忠黄碧康毛雪梅
【代理律师/律所】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梁伟平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梁伟平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
黄海波和莫小棋【代理律师】吴家伟梁伟平周子凡
【代理律所】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灵忠
【被告】黄碧康;毛雪梅
【本院观点】涉案费用发生在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黄碧康实际为原告在麻陂镇三科村成功办理了一宗租地事项,费用是71905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案由应如何确定?2、案外人房某转账给深圳市中洲投资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是否为还款?3、被上诉人毛雪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案由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已陈述案涉《借条》系因其转账给被上诉人黄碧康委托其办理相关租赁、征地事宜,但被上诉人黄碧康未完成委托事项而产生的,故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原告以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本案有理,予以支持。 关于案外人房某转账给深圳市中洲投资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是否为还款的问题。虽被上诉人黄碧康提出其委托案外人房某转账给深圳市中洲投资有限公司的1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债务,但并未有案外人房某的确认,亦未提交相关委托手续予以证明,因此仅凭案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案外人房某系受被上诉人黄碧康委托偿还案涉债务。同时,在2014年9月23日由案外人房某银行账户向深圳市中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前,上诉人刘灵忠仅向被上诉人黄碧康转账20万元,且有被上诉人黄碧康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的两份《借条》均签订于该100万元转账前,最后一份《借条》明确载明“截止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人(即黄碧康)已向刘灵忠归还借款人民币71905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1080950元本人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故现有证据不足证明该1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债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若该100万元涉及另案的纠纷,当事人可组织证据另行主张。 关于被上诉人毛雪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上诉人毛雪梅并未在《借条》上签名,金额亦明显超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上诉人刘灵
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对上诉人刘灵忠请求被上诉人毛雪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灵忠的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碧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刘灵忠偿还1080950元及支付利息(以108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刘灵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黄碧康负担4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刘灵忠负担36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9元,由被上诉人黄碧康负担10000元,上诉人刘灵忠负担4529元。各方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相互扣减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径行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35:41
刘灵忠与黄碧康、毛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民终24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灵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系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碧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平,系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凡,系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灵忠因与被上诉人黄碧康、毛雪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灵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被上诉人黄碧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平、被上诉人毛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灵忠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3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2、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9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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