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郭柏奎李兴艳 
【审理法官】邓安郭柏奎李兴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彭志安 
【当事人】黄海波和莫小棋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彭志安 
【当事人-个人】曾小海彭志安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 
【被告】彭志安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9:22 
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4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伍家岭路87号君悦香邸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海,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小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与被上诉人彭志安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艾弗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小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邓 安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李兴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雯
书记员(兼) 彭 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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