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与白素芬、何政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52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杰董燕洪牛占龙 
【审理法官】赵杰董燕洪牛占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琦;白素芬;何政坤;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琦白素芬何政坤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琦白素芬何政坤 
【当事人-公司】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刘凤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张喜春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黄海波和莫小棋【代理律师/律所】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刘凤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张喜春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丙超刘凤阳张喜春 
【代理律所】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琦 
【被告】白素芬;何政坤;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证人关某的证言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首先,从生活常识讲,签字与盖章都是当事人表示自己真实意思的一种方式。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无效证人证言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从生活常识讲,签字与盖章都是当事人表示自己真实意思的一种方式。现案涉两枚借据的借款人处均有王琦加盖的私章,且王琦在质证时对该私章的加盖并未提出异议。结合白素芬所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原审二被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王琦在案涉借据的借款人处加盖私章的这一行为已表示其认可自己为共同借款人之一,故王琦以“在借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及个人印章是行使职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因加盖私章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一审法院认为王琦申请就“案涉80000元借据上其本人签字进行鉴定”一事并无必要,一审法院对此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且该决定亦不
影响王琦的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王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02:03:01 
王琦与白素芬、何政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民终5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政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春,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琦因与被上诉人白素芬、原审被告何政坤、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九鼎华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6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琦上诉请求: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6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何政坤、九鼎华峰公司偿还案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由何政坤、九鼎华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琦作为九鼎华峰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的负责人,虽然在借据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及个人印章,但这是行使职务的行为,王琦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所借款项全部由何政坤占有使用,也由何政坤及其妻子吴璠按月偿还利息。所以,王琦不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从习惯上来讲,既然王琦在借款人处加盖了个人印章,何必又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这是不符合常理、多此一举的,而且签字和盖章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王琦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对借据上“王琦”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申请,一审法院没有同意王琦的鉴定申请,严重侵犯了王琦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白素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王琦作为本案的债务主体适格。因在借据上有王琦签字盖章,还款有录音资料,王琦是本案的借贷主体,同时王琦是九鼎华峰公司的经理、实际控制人,其承担责任有理有据。王琦均认可加盖印章的行为,签字真实与否不影响借贷的主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进行文字鉴定系节省司法资源。
     何政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王琦作为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借款人且此款为王琦自己使用,用于投资到永业公司,这个事情很清楚。其在上诉状陈述的事实不成立。
     九鼎华峰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一、王琦在借据上加盖了九鼎华峰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的印章,又加盖了王琦的个人印章,王琦称其行为为职务行为,纯属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王琦在借据上加盖个人印章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应视为王琦个人借款的意思表示。二、从王琦及其授权的人按月向白素芬偿还利息的行为上剖析,王琦系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是不争的事实。从白素芬向法庭提交的六组录音证据及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王琦系实际借款人,已被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佐证。至于所借款项是何政坤使用还是王琦使用,都无法否认王琦系实际借款人这一客观事实。三、原审判决程序合法。既然翁旗分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王琦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是程序性的签字规定。那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王琦作为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处”加盖个人印章并不矛盾。综合以上三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白素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琦、何政坤及九鼎华峰公司偿还白素芬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款22.40万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合计42.40万元,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琦、何政坤及九鼎华峰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