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剑飞殴打他人案(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松阳县
【处罚对象】曾剑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2:52
处罚名称 | 曾剑飞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
被处罚对象 | 曾剑飞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日晚上23时许,李*与叶*飞在*酒吧二楼寻衅滋事发生打架,期间曾剑飞被啤酒瓶扔到,后来曾剑飞走出其实酒吧,李*在酒吧门口继续寻衅滋事,曾剑飞因前面被啤酒瓶砸到等原因,曾剑飞上前踢了李*两脚。曾剑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应给予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曾剑飞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