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剑飞殴打他人案(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松阳县 
【处罚对象】曾剑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2:52 
谢贤打曾江
处罚名称
曾剑飞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公(西)行罚决字[2022]00324号
被处罚对象
曾剑飞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日晚上23时许,李*与叶*飞在*酒吧二楼寻衅滋事发生打架,期间曾剑飞被啤酒瓶扔到,后来曾剑飞走出其实酒吧,李*在酒吧门口继续寻衅滋事,曾剑飞因前面被啤酒瓶砸到等原因,曾剑飞上前踢了李*两脚。曾剑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应给予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曾剑飞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3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