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广昌殴打他人案(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1]024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1]02468号
【处罚日期】2021.05.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杨展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2:0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0时许,杨展乐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一楼门口与某某某、某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经检查,杨展乐和某某某体表没有明显伤势,某某某伤势轻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展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瓯海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瓯海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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