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江抢劫、故意伤害,被告人谢建洋、谢建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刘江抢劫、故意伤害,被告人谢建洋、谢建海故意伤害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昌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江,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初中文化程度,略。
  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4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现在押。
  辩护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建洋,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5年6月6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略。
  2019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现在押。
  被告人谢建海,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新疆昌吉市,略。
  2019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现在押。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9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被告人谢建洋、谢建海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谢贤打曾江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江及其辩护人张春林,被告人谢建洋、谢建海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江伙同谢建洋、谢建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殴打被害人李际龙后,又公然劫取其财物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江的刑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际数罪并罚。
  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被告人谢建洋、谢建海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江、谢建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建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建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当庭作了供述。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是,被害人李际龙有多次倒地的情节,及从2点到6点其死亡被害人单独活动的情形,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事情不清楚。
  2、被告人刘江在被害人李际龙倒地后失去了管理其财产的能力的情况下,拿走其现金50元的行为,系盗窃行为,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3、本案中没有谁指使谁的情节,而是多人一起乱打,因此,不能区分主从犯。
  公诉机关区分主从犯的意见不当。
  4、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应当责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谢建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当庭作了供述。
  被告人谢建海辩称,是他们三人打的被害人,我没有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23时50分许,被害人李际龙在亚中辉煌大都会打伤被告人刘江的朋友王晓曦后离开该辉煌大都会。
  被告人刘江、谢建洋、谢建海伙同吴军在逃以被害人李际龙打伤其朋友为名,在昌吉市亚中商城美食一条街西边天桥处将被害人李际龙追上,并将被害人李际龙摔倒在地,四人一起对倒地的被害人李际龙拳打脚踢。
  被告人刘江又将被害人李际龙口袋里的现金50元搜走。
  次日凌晨,被害人李际龙因颅内出血造成颅内压增高,致呼吸、循环衰竭。
  在昌吉市红星西路路边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际龙系被钝性物体多次三次以上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建海的供述,当时是我哥、刘江、吴军先追上去的,我看到刘江在那个人的腿上踹了一脚。
  我在问被害人是哪的人时,右手扇了他两巴掌,扇头后面一下,脖子上一下,腿上踢了一脚。
  刘江亲口对我说他拿了50元钱。
  2、被告人谢建洋的供述,今年的3月4日晚上12点多,我和我弟、刘江、吴军在亚中打了一个小伙子
  亮亮的妻子张娟指着一个小伙子说他打了亮亮。
  我、刘江、吴军追上那个小伙子就用拳头打,用脚踢。
  我抓住他的头发,吴军也抓住他的头发朝他肚子上踏了两脚。
  被我们打完后躺在地上还喊着再不要打我了,再不要打我了。
  刘江又搜那个人的口袋,从那人的夹克衫里面掏出一些钱。
  后来刘江说只有50元。
  刘江伸手去搜他的身上,他当时也清醒知道呢。
  打完后我看他脸上烂的,鼻子淌血的呢。
  3、被告人刘江的供述,我看到我们队上的亮亮被打了,亮亮的媳妇指了一个向亚中美食一条街里面跑的说是那个,我们四个人就追上去了,谢建洋追上那个男的以后先动手打呢,我和谢建海、吴军也跑到跟前,围着那个男的一顿脚。
  朝那个男的身上一顿乱踢乱踏。
  我从那个男的夹克衫搜出一张50元,谢建洋搜出一张身份证。
  我就是想着他身上有没有钱物,搜出来我自己用。
  我搜那个男的时,那个人躺在地上,眼睛睁开,一动不动。
  4、犯罪嫌疑人吴军供述,张娟指了一下说,往那边跑了,我、刘江、谢建洋、谢建海就追过去,看到一个男的,谢建洋和刘江跑在最前面,刘江和谢建洋把那个男的拉开按倒在地,就开始拳打脚踢,我和谢建海紧追上来也开始一顿拳打脚踢。
  刘江往那男的头上踢了两脚,谢建洋用脚踢的胸部和肚子,我在那男的腿上和屁股上各踢了一脚,谢建海在那个男的身上踢了几脚,当时也就是一顿乱打。
  那个男的躺在地上,刘江从那个男的夹克衫右边的内侧口袋里掏出来一个钱包,把钱包里的钱取了出来。
  谢建洋从那个人左侧口袋里掏出来一张身份证。
  5、证人张娟证实,那个喝醉的男的在我老公头上打了一啤酒瓶。
  后向亚中商城方向跑过去了。
  这时从大众舞厅出来四个小伙子,我认识三个,他们问我亮亮被谁打了,我就指了一下那
个男子,说就是被那男的打了。
  然后四个小伙子追过去了。
  一个叫刘江,还有两个是双胞胎。
  我过去时一个男的已经斜躺在天桥楼梯边了。
  他们四个抓着这个男的四肢,这个男的鞋掉了,江江就朝这个男的后背踢了一脚。
  6、证人张健证实,在舞厅里他过来后直接朝王晓曦的头上一瓶子。
  那个小伙子和王晓曦拉扯了起来,我们就过去把王晓曦抱着拉出舞厅。
  过了一会梅开伟说江江和海海把打王晓曦的人打了一顿。
  我听江江和海海其中一个人说追上去踏了几脚,人还动弹的呢,身上只有身份证和两三根烟。
  江江和海海是双胞胎姓谢。
  身份证上写的是李某某,住址是四户坝。
  7、证人马建忠证实,我跳舞了一会舞看见他们都不在了,出舞厅我问梅开伟怎么了,他对我说,刚才跳舞时有一个小伙子拿酒瓶朝王晓曦的头砸了一酒瓶。
  谢建江江江、谢建海、刘江过来对我们说他们三个把那个打王晓曦的小伙子打了一顿。
  8、证人买合苏提证实,2019年3月5日凌晨0时40分左右,我与同事阿不都塔哈巡逻时将一个喝醉的带到值班室。
  我们出来巡逻,他也出来了,然后就朝长宁路的方向走了。
  我给他家里打电话说有人打李际龙了,对方问打伤了没有,我说没有,脸上有些肿。
  9、证人王忠林证实,李际龙和另外一些不认识的人发生过冲突,被其他人拉开了,李际龙就先走了。
  10、证人巴提力证实,我看到有三、四个人在追一个人,在小林丸子汤路口,我看到有三个人打一个人,在五、六米处有一男一女在看。
  我到跟前时,他们不打了。
  就看见他们三个用脚踢这个人。
  打了一、两分钟。
  这个人抱着头。
  11、证人沈会兵证实,李际龙和别人发生冲突后,我们队上的这些人就上去把人拉开后,李际龙就走了,我们就再没有见李际龙。
  12、证人祁军证实,队上的人给我说李际龙和别人打架了,沈会兵说,他看见李际龙在地上爬着,他扶起,李际龙就跑掉了。
  13、证人王建江证实,我们看到一个不认识的人头部流血,一个女的在旁边叫喊,李际龙抓的一个男的裤子,半躺在地上,沈会兵把他扶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