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朋、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又朋;杨洁月 
【当事人】王又朋杨洁月 
【当事人-个人】王又朋杨洁月 
【代理律师/律所】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豪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又朋 
【被告】杨洁月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明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上诉人因与案外人冉某燕产生矛盾,使用冉某燕的在多个内发布其与冉某燕之间存在矛盾、被上诉人为所谓冉某燕出轨提供帮助等言论,上诉人发布上述言论虽有其与冉某燕产生矛盾的背景,但上诉人在言论中反复表明其身份且声明所述均为事实,上诉人试图使他人确信被上诉人实施了其所指称的不良行为。上诉人在中发表的言论已侵害被上诉人的人格尊严,使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该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
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又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46:26 
王又朋、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2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洁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又朋因与被上诉人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又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中4个证据复印件没有原始载体佐证,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被上诉人名誉的行为。上诉人在中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真实的情况,内容主要是涉及案外人冉某燕,内容中仅仅只是提及而非评价“Alla”,更无提及和评价被上诉人。上诉人发布相关内容是真实客观的,事实上,上诉人前妻与被上诉人Alla一起掩盖出轨等事实真相,污蔑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冉某燕的聊天记录及案外人冉某燕与出轨对象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完全可以印证。其他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并非上诉人发布,上诉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与其他平台的信息并不完全一致,上诉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完全不会使人误解被上诉人帮助出轨。上诉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上诉人不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即便存在侵权的情况,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等赔偿项目金额明显过高,明显超过正常收费标准,且被上诉人也无支付凭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洁月辩称,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上诉人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杨洁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米课圈、知乎、朋友圈发帖及通过南方都市报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公证费84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英文名为Alla,为外贸从业人员。被告王又朋的配偶冉某燕,英文名为Tess,也为外贸从业人员。原告于2017年加入Tess外贸club,经常担任冉某燕组织的活动现场主持人,与冉某燕合作密切,原告因长期担任活动主持人且活跃于外贸圈,在外贸圈内被人熟知,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9年4月20日,被告王又朋使用其配偶冉某燕的,在冉某燕创设的①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②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③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④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⑤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共5
郑爽疑起诉张恒个中发布冉某燕出轨、装病的聊天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原告,内容如下:Tess出轨了,和bruce董元飞,出轨感觉真刺激啊,大家好,我是老王,不好意思私事打扰大家了……他和她联手让大家觉得我是小心眼,让Alla去跟大家解释,自己不解释,高,实在是高!离婚理由也想好了,让本来很多人都觉得我图她的钱,看看她和Alla聊天记录,成功让Alla相信……现在知道意图了,这是提前布局好的,因为我的声音大家听不到,Alla可以替她解释的,这样她的人设更好了,更惨了,大家更追捧了!但老天有眼,Tess和他所有的聊天记录都删除了,可忘了删除和Alla2.26和2.25日的聊天记录,因为她俩聊天记录太多,疏忽了,也忘了删除电脑上一个号的只有几段的聊天记录。b是多年刑警出身,还干过卧底,知道很多很多普通人不知道的手段,Tess也知道很多黑科技,已然成功让Alla和大家觉得我小心眼,……想知道事实真相的我,我的号×××。发送上述文字信息后,被告王又朋继续使用其配偶冉某燕的在中表明身份,如发送语音:“我是老王,我告诉大家这是真的”,“我是老王,大家应该听过我的声音”,还发送了视频称:“大家好,我是老王,在朋友圈和里说的都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