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庆、朱雨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6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行申斌刘阳
【审理法官】李行申斌刘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国庆;朱雨农
【当事人】韩国庆朱雨农
【当事人-个人】韩国庆朱雨农
【代理律师/律所】鲍子龙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鲍子龙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鲍子龙赵小美左娜
【代理律所】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国庆
【被告】朱雨农
【本院观点】韩国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医疗活动,违反我国医疗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郑爽疑起诉张恒【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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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韩国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医疗活动,违反我国医疗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韩国庆主张其未从事医疗活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由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该鉴定单位主体适格,韩国庆主张其无中医药鉴定资格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论述充分、结论合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已由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争议的问题,鉴定单位及时作出了《答复函》。因此,韩国庆关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韩国庆过错明显,一审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正确。韩国庆主张其未收取相关费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雨农损失认定的问题,自2017年12月服药后,朱雨农病情发生恶化,且朱雨农听从韩国庆嘱咐停服西药一个月,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韩国庆开处药方在朱雨农2018年1月10日病情发生恶化后果中所占损伤参与度40%为宜。朱雨农若停服西药1个月,在其2018年1月10日病情发生恶化后果中所占损伤参与度70%为宜。因此,一审按70%的参与度计算总损失并无不妥。韩国庆主张朱雨农在前不构残,其行为与朱雨农损失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各方当事人过错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韩国庆非法有偿行医过错明显,且朱雨农因其错误病情加重,一审认定韩国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至于朱雨农及其母亲,缺乏一定判断辨别能力,选择无医师资格的韩国庆对朱雨农进行,对朱雨农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一审酌定其自负20%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韩国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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