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琴、钟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9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锴王怡李剑锋
【审理法官】成锴王怡李剑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淑琴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淑琴钟葱黄飞雪
【当事人-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璞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彭琛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郭若思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璞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彭琛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郭若思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璞彭琛岳冬菊郭若思
【代理律所】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淑琴
【被告】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淑琴诉求金一公司对涉案债务在其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已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存在影响,一审法院亦基于此作出(2019)豫0105民初10909-3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关于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阶段,一审法院迳行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淑琴诉求金一公司对涉案债务在其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而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已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存在影响,一审法院亦基于此作出(2019)豫0105民初10909-3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关于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阶段,一审法院迳行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淑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7 09:14:37
张淑琴、钟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49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琛,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葱。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思,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某某国海广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凡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思,河南金学苑律师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黄飞雪。
原审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黄飞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淑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公司)、钟葱及原审被告黄飞雪、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淑琴诉求金一公司对涉案债务在其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已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存在影响,一审法院亦基于此作出(2019)豫0105民初10909-3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关于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阶段,一审法院迳行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淑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王 怡郑爽疑起诉张恒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珍珠
书记员李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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