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鑫与张欣妍、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19)晋10民终2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春红王永良吉磐
【审理法官】宋春红王永良吉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鑫;张欣妍;朱颖
【当事人】赵鑫张欣妍朱颖
【当事人-个人】赵鑫张欣妍朱颖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虎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田钊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虎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田钊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文虎田钊
【代理律所】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鑫
【被告】张欣妍;朱颖
【本院观点】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欣妍一审起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审被告赵鑫与第三人朱颖在霍州合伙经营洗浴中心时,朱颖因资金紧张借款10万元,并要求张欣妍将款打入其合
伙人赵鑫的账户,张欣妍当天按朱颖的要求完成打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欣妍一审起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审被告赵鑫与第三人朱颖在霍州合伙经营洗浴中心时,朱颖因资金紧张借款10万元,并要求张欣妍将款打入其合伙人赵鑫的账户,张欣妍当天按朱颖的要求完成打款。根据张欣妍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将本案与张欣妍诉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并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9 18:29:06
赵鑫与张欣妍、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钊,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颖。
上诉人赵鑫因与被上诉人张欣妍、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被上诉人张欣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钊,被上诉人朱颖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欣妍一审起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审被告赵鑫与第三人朱颖在霍州合伙经营洗浴中心时,朱颖因资金紧张借款10万元,并要求张欣妍将款打入其合伙人赵鑫的账户,张欣妍当天按朱颖的要求完成打款。根据张欣妍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将本案与张欣妍诉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并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爽疑起诉张恒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春红
审判员 王永良
审判员 吉 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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