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薇、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38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赞 
【审理法官】陈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薇;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丁薇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薇 
【当事人-公司】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爽疑起诉张恒陈鹏乐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王霏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鹏乐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王霏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鹏乐王霏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薇 
【被告】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审理中,郑投网公司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8月29日郑投网公司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故本案丁薇的主张不属于经济纠纷,原审以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丁薇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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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郑投网公司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8月29日郑投网公司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故本案丁薇的主张不属于经济纠纷,原审以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丁薇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丁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1:25:4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对于姗诉郑投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豫01民终84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21日对何彬诉郑投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豫01民终7084号民事裁定书。该两份裁定书,均以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了于姗、何彬的起诉。本案与于姗、何彬案案情相同。本案亦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犯罪嫌疑,丁薇的起诉亦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丁薇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丁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超期审理的问题,在2019年12月9日丁薇已经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拖延至2020年9月30日才出具裁定书。对丁薇起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是否一致没有作出认定,仅依
据郑州中院两份二审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简单的类推适用,未能保障丁薇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薇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案刑事立案的有关证据,在丁薇相关权利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封堵了丁薇通过民事审判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综上,丁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丁薇、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38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乐,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霏,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榆林南路交叉口海马海汇中心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连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薇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投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丁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超期审理的问题,在2019年12月9日丁薇已经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拖延至2020年9月30日才出具裁定书。对丁薇起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是否一致没有作出认定,仅依据郑州中院两份二审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简单的类推适用,未能保障丁薇的诉讼权利。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丁薇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案刑事立案的有关证据,在丁薇相关权利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封堵了丁薇通过民事审判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郑投网公司答辩称,上个月我公司已经被公安经侦大队立案,我方提交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会通知丁薇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对于姗诉郑投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豫01民终84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21日对何彬诉郑投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豫01民终7084号民事裁定书。该两份裁定书,均以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了于姗、何彬的起诉。本案与于姗、何彬案案情相同。本案亦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犯罪嫌疑,丁薇的起诉亦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丁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郑投网公司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8月29日郑投网公司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故本案丁薇的主张
不属于经济纠纷,原审以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丁薇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丁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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