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傅敏
【审理法官】傅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子豪;刘慧;郑明才
【当事人】张子豪刘慧郑明才
【当事人-个人】张子豪刘慧郑明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子豪
郑爽疑起诉张恒【被告】刘慧;郑明才
【权责关键词】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子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2521.5元,由上诉人张子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1:32:45
张子豪、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0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子豪因与被上诉人刘慧、郑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区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张
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子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2521.5元,由上诉人张子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傅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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