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与闫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郑爽疑起诉张恒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3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伟;闫冰 
【当事人】郑伟闫冰 
【当事人-个人】郑伟闫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伟 
【被告】闫冰 
本院观点】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郑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18:08 
郑伟与闫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53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伟因与被上诉人闫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詹 浩
法 官 助 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郭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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