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赵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郑爽疑起诉张恒【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16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司含江朱亚敏汪令璋
【审理法官】司含江朱亚敏汪令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旭;赵文;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谈鹏;凌讯
【当事人】张旭赵文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谈鹏凌讯
【当事人-个人】张旭赵文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谈鹏凌讯
【代理律师/律所】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静李磊沈新星唐莉翟光耀
【代理律所】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旭;赵文
【被告】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谈鹏;凌讯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赵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旭、赵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旭、赵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上诉人张旭负担376元,上诉人赵文负担3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4:18:12
张旭、赵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民终16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心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泽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芳(系汪泽霖母亲),住安徽省泾县。
原审被告:谈鹏。
原审被告:凌讯。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旭、赵文因与被上诉人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及原审被告谈鹏、凌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赵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旭、赵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旭、赵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上诉人张旭负担376元,上诉人赵文负担3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司含江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操 尚
书 记 员 丁 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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