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戟、杨大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新张海东杨蕾
【审理法官】陈新张海东杨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郑爽疑起诉张恒【当事人】张恒戟;杨大鹏
【当事人】张恒戟杨大鹏
【当事人-个人】张恒戟杨大鹏
【代理律师/律所】杜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杜文韬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杜文韬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江杜文韬
【代理律所】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恒戟
【被告】杨大鹏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字5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恒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3:36:29
张恒戟、杨大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韬,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恒戟因与被上诉人杨大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字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恒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杜文韬,被上诉人杨大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字5716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恒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新
审判员张海东
审判员杨蕾
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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