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郑俊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7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永陈燕魏宁
郑爽疑起诉张恒【审理法官】李永陈燕魏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坤;郑俊威
【当事人】张坤郑俊威
【当事人-个人】张坤郑俊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坤
【被告】郑俊威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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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张坤参加的活动属于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张坤在活动中发生的损害纠纷,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对张坤上诉认为其参加的是非专业的健身运动一节,不予采信。一审关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结合一审查明事实,张坤上诉提及的一审关于证据的认定不影响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定,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2: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4日17时左右,郑俊威等人通过张坤的朋友李悟一的联系,到张坤的工作单位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的篮球场打球。双方和其他参与的球员一起实行分组对抗,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张坤的上前牙受伤。张坤随即到淮南东方医院集团门诊,经该院诊断,张坤的上前牙21根中三分之一处折断,建议拔除,种植修复。后张坤通过其朋友在一个私人牙科诊所进行了牙齿种植。事后经中间人协调,郑俊威向张坤支付了2000元补偿金。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在参加篮球运动过程中因碰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体育运动本身所特有的对抗性与竞争性决定了在其运动过程中必然存在对抗,而对抗导致了风险的发生。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队员之间在快接投篮、防守和抢攻过程中身体接触机率极高,在激烈的对抗运动过程中,常规性的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本案中,张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潜在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选择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其是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篮球运动潜在伤
害风险的意愿,其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张坤主张在弹跳抢球过程中,郑俊威右手肘落下来撞伤了其牙齿,郑俊威的行为与其受到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而郑俊威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且张坤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双方在庭审的陈述,当时在场有多名球员争夺一个篮板球,在下落过程中张坤受伤,虽然事后郑俊威向张坤支付了2000元,但不能据此认定是郑俊威撞伤了其牙齿。张坤在庭审中不主张郑俊威对其受伤存在故意,故即便是郑俊威在抢球过程中致张坤牙齿受伤,也没有证据显示郑俊威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故郑俊威的行为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张坤的牙齿受到碰撞属于篮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所致。判决:驳回张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坤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坤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坤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坤一审提交的多份证据虽然不能单一的证明所述事实,但是已构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张坤主张的事实,一审从证据单一不能证明涉案事实角度来否定证据效力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提交证据八案外人李悟一手机录音,郑俊威是知晓和认可的,而一审法院以案外人身份无法确定否定证明力属证据认定错误。一审不予认定张坤提交的证据四、五、六、七、九的证明力错误。一审没有认定郑俊威重大过失是错误的,张坤的
门牙被郑俊威用肘部撞断,属于郑俊威违反篮球规则所致。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张坤与郑俊威打篮球属于健身运动,并非专业性的对抗比赛,参与者不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知识,张坤在参与时根本无法意识到运动带来的风险,不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张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坤、郑俊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4民终7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坤因与被上诉人郑俊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
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坤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坤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坤一审提交的多份证据虽然不能单一的证明所述事实,但是已构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张坤主张的事实,一审从证据单一不能证明涉案事实角度来否定证据效力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提交证据八案外人李悟一手机录音,郑俊威是知晓和认可的,而一审法院以案外人身份无法确定否定证明力属证据认定错误。一审不予认定张坤提交的证据四、五、六、七、九的证明力错误。一审没有认定郑俊威重大过失是错误的,张坤的门牙被郑俊威用肘部撞断,属于郑俊威违反篮球规则所致。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张坤与郑俊威打篮球属于健身运动,并非专业性的对抗比赛,参与者不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知识,张坤在参与时根本无法意识到运动带来的风险,不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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