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飒飒、张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7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相云刘煜汪冬冬
【审理法官】曹相云刘煜汪冬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飒飒;张铎
【当事人】王飒飒张铎
【当事人-个人】王飒飒张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飒飒
【被告】张铎
【权责关键词】冻结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证人证言第三人新证据不当得利
【指导案例标记】0 郑爽疑起诉张恒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转账、刷卡套现事实并无争议,主要针对张铎向王飒飒信用卡转账15600元后从该信用卡刷卡套现8169元,剩余余额7431元的性质问题存在争议。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无借款借据或者其他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但王飒飒将其所有的信用卡交给张铎,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张铎,因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王飒飒应当明知。张铎向王飒飒的信用卡转账15600元,双方对该转账行为并未明确约定系无偿还款,张铎转账后再持有该信用卡刷卡套现8169元,王飒飒立即该信用卡挂失冻结,对于剩余7431元,双方并无其他解决的合意,且在无证据证明张铎与王飒飒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对剩余7431元张铎有权向王飒飒主张返还。王飒飒上诉主张张铎系代饶苗苗还款,该主张系王飒飒与饶苗苗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飒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飒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8:03
王飒飒、张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3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飒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铎。
上诉人王飒飒因与被上诉人张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飒飒上诉请求:1.撒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王飒飒与张铎不认识,张铎还款与王飒飒无关,该还款系案外人饶苗苗张铎代还的。饶苗苗一审中应作为被告,并不应当作为证人出庭,其证人证言不能采信,而且证言前后不一致。因饶苗苗欠王飒飒钱才张铎代还,王飒飒为降低损失挂失信用卡,该信用卡消费并非王飒飒本人。饶苗苗曾带张铎王飒飒返还7200元,足以说明信用卡的钱是饶苗苗要求还的。王飒飒与张铎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第三人委托转账关系。
张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4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15日,原告张铎的朋友饶苗苗带着被告王飒飒一同到原告,称王飒飒的信用卡还款日期快到了,请原告张铎帮忙偿还信用卡欠款。原告张铎表示同意后,被告王飒飒将其在光大银行尾号9219的信用卡交付给原告张铎,又于2019年9月4日将信用卡密码告知原告张铎。原告张铎分别于2019年9月8日向该信用卡转账35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分两次向该信用卡转账5100元和7000元,累计帮王飒飒还款15600元。9月13日当日,原告张铎持被告王飒飒的信用卡从POS机上刷卡套现8169元后,王飒飒随即于
当日将信用卡挂失冻结。后原告张铎被告王飒飒索要其尚未刷出的余款7431元,被告王飒飒以其不欠张铎钱,应该由饶苗苗偿还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张铎索要无果,故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张铎帮被告王飒飒代为偿还信用卡欠款15600元,后其持王飒飒的信用卡刷卡套现8169元,又向王飒飒索要剩余部分7431元,足可证实张铎没有无偿为王飒飒还款的意识表示。如果原告张铎代为还款后无需被告王飒飒偿还,则王飒飒只需要向原告提供信用卡账号,完全没有必要将信用卡和密码都交付给原告。被告王飒飒有关张铎是替饶苗苗还钱,欠款应由饶苗苗偿还的辩解意见,因王飒飒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当庭亦未得到原告和饶苗苗的认同,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张铎主张被告王飒飒偿还欠款743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飒飒与饶苗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做评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王飒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铎欠款74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飒飒负担。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转账、刷卡套现事实并无争议,主要针对张铎向王飒飒信用卡转账15600元后从该信用卡刷卡套现8169元,剩余余额7431元的性质问题存在争议。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无借款借据或者其他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但王飒飒将其所有的信用卡交给张铎,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张铎,因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王飒飒应当明知。张铎向王飒飒的信用卡转账15600元,双方对该转账行为并未明确约定系无偿还款,张铎转账后再持有该信用卡刷卡套现8169元,王飒飒立即该信用卡挂失冻结,对于剩余7431元,双方并无其他解决的合意,且在无证据证明张铎与王飒飒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对剩余7431元张铎有权向王飒飒主张返还。王飒飒上诉主张张铎系代饶苗苗还款,该主张系王飒飒与饶苗苗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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