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钢、叶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12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志锋付强聂晓红 
【审理法官】徐志锋付强聂晓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钢;叶涛 
【当事人】郑钢叶涛 
【当事人-个人】郑钢叶涛 
【代理律师/律所】胡涛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李剑平、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涛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李剑平、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涛李剑平、吕哲侃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郑钢 
被告叶涛 
【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仅要达成借款合意,出借人还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后双方的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叶涛关于与郑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的诉讼主张存在重大疑点,其对于案涉10万元借款系现金交付的主张应当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然而本案中,叶涛除陈全红的证言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叶涛未向郑钢实际支付案涉借条所载的10万元,叶涛与郑钢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仅要达成借款合意,出借人还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后双方的借款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叶涛虽然提供一份由郑钢开具的10万元的借条,但对于借条所载的10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并没有转
账凭证、支付、支付宝等转账支付记录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即便如叶涛主张是现金交付,也没有提供10万元现金来源的证据。陈全红是叶涛岳父,其与郑钢之间有工程合伙纠纷,其在一审证言称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这一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一审法院仅凭陈全红的证言认定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在证据采信上不符合证据规则。郑钢在二审中提供了其与陈全红的银行往来、聊天记录、另一工程合伙人王金峰的证言等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反映出案涉借条产生的过程。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叶涛关于与郑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的诉讼主张存在重大疑点,其对于案涉10万元借款系现金交付的主张应当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然而本案中,叶涛除陈全红的证言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案涉10万元系现金交付。上诉人郑钢关于案涉1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叶涛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上诉人叶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郑钢预缴),由被上诉人叶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30: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2019年2月3日,被告郑钢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全红提出借款,陈全红因资金不足,遂介绍原告叶涛出借1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案借条,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分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清偿债务。被告郑钢向原告叶涛借款,该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陈全红的证人证言佐证,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原告诉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则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2019年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的利息32083.33元,以及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该院判决:被告郑钢应偿还原告叶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083.33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叶涛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郑钢出具本案借条的真实情况是因为郑钢与叶涛的岳父陈全红在浙江合伙承包工程,2018年底,郑钢答应给陈全红的款项中有10万元需要晚几个月再给,陈全红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郑钢为了让陈全红放心,应陈全红的要求出具了以叶涛为名的借条,叶涛并没有向郑钢支付过借条所载的10万元;2.本案的借条并不是因为真实的民间借贷而产生,其本质是欠条,且郑钢已于出具借条几个月后将10万元存现到了陈全红账户;3.陈全红是叶涛的岳父,是本案涉借条所指10万元的真正权利人,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判决采信其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4.一审应当追加陈全红为当事人。 
郑钢、叶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11民终1261号郑爽疑起诉张恒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钢因与被上诉人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叶涛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郑钢出具本案借条的真实情况是因为郑钢与叶涛的岳父陈全红在浙江合伙承包工程,2018年底,郑钢答应给陈全红的款项中有10万元需要晚几个月再给,陈全红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郑钢为了让陈全红放心,应陈全红的要求出具了以叶涛为名的借条,叶涛并没有向郑钢支付过借条所载的10万元;2.本案的借条并不是因为真实的民间借贷而产生,其本质是欠条,且郑钢已于出具借条几
个月后将10万元存现到了陈全红账户;3.陈全红是叶涛的岳父,是本案涉借条所指10万元的真正权利人,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判决采信其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4.一审应当追加陈全红为当事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叶涛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叶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083.33元(自2019年2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2021年3月2日止),本息合计132,083.33元,并自2021年3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