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娟、孟遂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豫11民终2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晓娟;孟遂臻;徐红钦 
【当事人】张晓娟孟遂臻徐红钦 
【当事人-个人】张晓娟孟遂臻徐红钦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卿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卿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广卿 
【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郑爽疑起诉张恒【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晓娟 
【被告】孟遂臻;徐红钦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晓娟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娟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晓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晓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4:49 
张晓娟、孟遂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民终23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卿,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遂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钦。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民,漯河市舞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晓娟因与被上诉人孟遂臻、徐红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娟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娟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晓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晓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缑兵伟
审 判 员 曹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裴 蓉
书 记 员 林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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