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金洲因与被上诉人綦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0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丽
【审理法官】赵俊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付金洲;綦欣彤
【当事人】付金洲綦欣彤
【当事人-个人】付金洲綦欣彤
【代理律师/律所】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梦舒
【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付金洲
【被告】綦欣彤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郑爽疑起诉张恒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金洲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付金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上诉人付金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4:43
上诉人付金洲因与被上诉人綦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03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金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上诉理人:康亚飞,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欣彤。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金洲因与被上诉人綦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金洲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金洲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付金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上诉人付金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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