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波谢檬杰李丹丹
【审理法官】刘红波谢檬杰李丹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米莎
【当事人】金米莎
【当事人-个人】金米莎
【代理律师/律所】陈艳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艳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艳
【代理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米莎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撤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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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米莎于2020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霄鹏离婚,后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浙0603民初672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现金米莎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之情形。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3 08:51:2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曹霄鹏涉
嫌刑事犯罪尚在调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未免于本案审限的拖延,在审理法院的劝说下于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中对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近期,曹霄鹏的刑诉案件已认罪认罚且已判决生效,出现了新的事由;加之上诉人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曹霄鹏婚内出轨的新事实,双方感情破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故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金米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诚勿扰官晶晶微博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44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米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米莎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1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曹霄鹏涉嫌刑事犯罪尚在调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未免于本案审限的拖延,在审理法院的劝说下于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中对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近期,曹霄鹏的刑诉案件已认罪认罚且已判决生效,出现了新的事由;加之上诉人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曹霄鹏婚内出轨的新事实,双方感情破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故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米莎于2020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霄鹏离婚,后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浙0603民初672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现金米莎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属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之情形。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红波
审 判 员 谢檬杰
审 判 员 李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世庆
书 记 员 缪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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