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华婷、清、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
【审理法官】郑乐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华婷;某某清;徐建荣
【当事人】彭华婷某某清徐建荣
【当事人-个人】彭华婷某某清徐建荣
【代理律师/律所】张本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孙丽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黄友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本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孙丽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黄友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本钟孙丽华黄友胜
【代理律所】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华婷
【被告】徐建荣
【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经济纠纷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彭华婷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经济纠纷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彭华婷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彭华婷持有2019年7月4日《借条》原件、2018年6月5日《借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某某清、徐建荣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诉人彭华婷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诉请主张以及被上诉人某某清辩称2019年7月4日8万元《借条》不是对2018年6月5日10万元《借条》的换条且2018年6月5日《借条》项下的10万元借款已还清的问题均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彭华婷提起的本案诉讼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可根据实体审理中查明的相关事实再行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7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4:51:46
陈丽华 前夫【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生效的(2014)济民四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得知,2000年1月15日,案外人赵玉忠、耿桂英与原告李玉新签订合同,将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大孙家村(以下简称大孙家村)承包的涉案土地30.07亩转让给原告李玉新。原告李玉新依合同交纳土地承包费,第三人2003年1月10日出具了同意土地转让书,原告李玉新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物所有权。2017年4月,被告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战略部署,启动大李家村、大孙家村、小孙家村、梁家码头村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案30.07亩土地在上述改造范围内。2017年5月17日,被
告制定《遥墙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载明由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各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地上物清点、登记、清理、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被告对包含归原告所有的30.07亩土地地上物进行了调查、清点、登记并制作编号为xxx大孙家村房产测量平面图,作为拆迁安量补偿依据。原告李玉新涉案30.07亩土地上的地上物补偿款暂存于第三人处,由于第三人收到的补偿款内包含了其他案外人的补偿款,导致无法区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A223大孙家村房产测量平面图所涉地块拆迁安置补偿款进行分户,并确认归原告所有的30.07亩土地地上物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具体金额的职责,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的涉案30.07亩土地的地上物已全部拆除完毕,原告与被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彭华婷于2018年6月5日向某某清出借100000元后,某某清于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陆续向彭华婷转账67960元,并认为系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彭华婷仅确认其中15825元属于还款,但未能说明其余款项的性质。结合某某清多次通过向彭华婷报码下注参与“"赌博,其于2019年7月4日出具的结算借条,可能包含“"赌债,故本案涉嫌犯罪,应裁定驳回彭华婷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华婷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华婷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756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彭华婷诉请的款项是合法出借给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清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误判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彭华婷与被上诉人某某清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双方是同事关系,被上诉人某某清的丈夫徐建荣拟建阿里达斯厂周转需要资金向上诉人彭华婷借款10万元,上诉人彭华婷从单位旁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交付给被上诉人某某清,该笔取款凭证已提交一审法庭。被上诉人某某清认可该笔借款亦出具2018年6月5日的10万元《借条》。借款后被上诉人某某清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剩余未清偿的款项进行结算,被上诉人某某清于2019年7月4日再次出具8万元《借条》,该借条属于换条性质。至此,双方之间的合法的借贷行为。一审法院仅因被上诉人某某清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提及报码下注参与赌博行为即认定2019年7月4日出具的结算借条可能包含赌债,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彭华婷的起诉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援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在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已立案审理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且案件本身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合法的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彭华婷的上诉请求。某某清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彭华婷、清、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51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华婷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清、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彭华婷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756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彭华婷诉请的款项是合法出借给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清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误判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彭华婷与被上诉人某某清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双方是同事关系,被上诉人某某清的丈夫徐建荣拟建阿里达斯厂周转需要资金向上诉人彭华婷借款10万元,上诉人彭华婷从单位旁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交付给被上诉人某某清,该笔取款凭证已提交一审法庭。
被上诉人某某清认可该笔借款亦出具2018年6月5日的10万元《借条》。借款后被上诉人某某清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剩余未清偿的款项进行结算,被上诉人某某清于2019年7月4日再次出具8万元《借条》,该借条属于换条性质。至此,双方之间的合法的借贷行为。一审法院仅因被上诉人某某清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提及报码下注参与赌博行为即认定2019年7月4日出具的结算借条可能包含赌债,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彭华婷的起诉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援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已立案审理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且案件本身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合法的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彭华婷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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