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飞、谢敦启与许少梅、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官琳黎妙刘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燕飞;谢敦启;许少梅;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燕飞谢敦启许少梅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燕飞谢敦启许少梅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安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安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安
【代理律所】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陈丽华 前夫【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陈燕飞;谢敦启;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许少梅
【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陈燕飞、谢敦启是否应返还许少梅购房定金2万元、购房款23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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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22:21:50
陈燕飞、谢敦启与许少梅、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51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敦启。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轩。系上诉人谢敦启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57Y。
法定代表人: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燕飞、谢敦启因与被上诉人许少梅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迁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粤2071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燕飞、谢敦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少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许少梅隐瞒自身征信问题,对陈燕飞、谢敦启慌称征信良好,是导致第一次申请提前还款计划与《贷款承诺书》时间出现偏差的前提原因。二、陈燕飞、谢敦启一直积极主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但许少梅怠于配合合同履行。许少梅的《贷款承诺书》在陈燕飞、谢敦启获批第二次还款计划时已过期,陈燕飞、谢敦启要求许少梅重新向银行申请《贷款承诺书》或者与陈燕飞、谢敦启达成补充协议确保合同履行,但许少梅均拒绝。三、该房屋从2019年9月30日起一直由许少梅占有使用至今,且许少梅已加入业主专属,向物业声明其将系新业主,双方之间仅差手续问题。四、陈燕飞、谢敦启于2020年3月29日发出通知书并非不希望继续交易,而是敦促许少梅及时配合重新申请《贷款承诺书》或签署补充协议,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五、一审法院对诉讼费分担有失公允,陈燕飞、谢敦启并未违约却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用,不合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许少梅辩称:一、陈燕飞、谢敦启关于许少梅隐瞒自身征信等主张没
有证据支持。许少梅取得银行同贷书足以表明自己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而且,银行同贷书没有办理期限,许少梅依约申请按揭,并按银行要求提交材料,最终取得银行同贷书。许少梅在银行同贷书办理过程中没有过错。赎楼相关事宜由陈燕飞、谢敦启负责处理,许少梅没有干扰陈燕飞、谢敦启赎楼,陈燕飞、谢敦启至今没有赎楼是自己安排不当导致,与许少梅无关。合同没有约定如果银行同贷书过期,陈燕飞、谢敦启有权拒绝赎楼。如果陈燕飞、谢敦启有权要求许少梅不停地申请《贷款承诺书》,直至其刚好在《贷款承诺书》有效期内完成赎楼,显然不合理。二、陈燕飞、谢敦启主张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许少梅怠于配合,不是事实。许少梅按合同支付定金2万元,取得银行同贷书,并支付赎楼款23万元,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相反,陈燕飞、谢敦启在收取25万元后,不知道将款项挪作何用,一直没有赎楼。2019年12月23日,陈燕飞、谢敦启已收购房款25万元,如果其将该款一直存放赎楼账户,并合理安排赎楼事宜,其在同贷书有效期内即2020年1月18日前完全够时间办理赎楼,但是其没有做好跟进调整,导致没能赎楼。陈燕飞、谢敦启先后在2020年3月24日、2020年7月24日要求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停水、停电,但又不同意物业公司放行许少梅搬离。之后,陈燕飞、谢敦启又在业主辱骂许少梅和物业公司,表明陈燕飞、谢敦启不是善意履行合同交房义务,而是存心刁难许少梅。三、因不存在违约,许少梅没有义务重新申请《贷款承诺书》或者签署补充协议。
迁喜公司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许少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燕飞、谢敦启向许少梅返还购房款23万元及双倍定金4万元;2.陈燕飞、谢敦启协助许少梅腾退位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3日,买方许少梅与卖方陈燕飞、谢敦启,经纪方迁喜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位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成交价为117.8万元,定金2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其中首期款24万元于房产过户当天付清(除已付的定金和预收款外),银行按揭91.8万元(具体放款金额以银行承诺书为准)。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赎楼的,则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双方须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卖方须在2019年9月30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9月12日,许少梅向陈燕飞、谢敦启支付定金2万元,陈燕飞出具了收款收据。
陈燕飞、谢敦启称,其于2019年11月1日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于2019年12月3日获批,需于2019年12月5日前还贷,否则无法提前还贷。
许少梅称,其于2019年11月1日申请贷款,迁喜公司对此确认。2019年12月18日,许少梅申请的住房贷款通过银行审批,银行在同意贷款通知书中载明请许少梅在该同意贷款通知书签发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同意贷款通知书还载明其他事项。
2019年12月21日,许少梅向陈燕飞、谢敦启支付首付款23万元,陈燕飞、谢敦启出具了收款收据。
陈燕飞、谢敦启与迁喜公司确认双方于2020年1月7日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事项,发现提前还款期限已过。当天陈燕飞、谢敦启重新申请提前还贷。而第二次提前还贷的申请于2020年2月28日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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