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灿、霍燕萍与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丽华 前夫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29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建扬麦闻文何希红 
【审理法官】梁建扬麦闻文何希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国灿;霍燕萍;王光华 
【当事人】陈国灿霍燕萍王光华 
【当事人-个人】陈国灿霍燕萍王光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国灿;霍燕萍 
【被告】王光华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国灿、霍燕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8 02:44:45 
陈国灿、霍燕萍与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1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灿。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燕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华。
     上诉人陈国灿、霍燕萍因与被上诉人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国灿、霍燕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麦闻文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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