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芳与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等、刘雪平、叶俊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4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泽芳;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曾开龙;唐新量;韦登荣;李传丰;东莞市长安集资保健食品商店;刘雪平;叶俊镳
【当事人】李泽芳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曾开龙唐新量韦登荣李传丰东莞市长安集资保健食品商店刘雪平叶俊镳
【当事人-个人】李泽芳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曾开龙唐新量韦登荣李传丰刘雪平叶俊镳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长安集资保健食品商店
【代理律师/律所】金东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东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东
【代理律所】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泽芳;刘雪平;叶俊镳
【被告】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曾开龙;唐新量;韦登荣;李传丰;东莞市长安集资保健食品商店
陈丽华 前夫【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泽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7:43:25
李泽芳与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等、刘雪平、叶俊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14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鲁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裕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开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新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登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集资保健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经营者:陈雪芳。
原审第三人:刘雪平。
原审第三人:叶俊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泽芳因与被上诉人陈雪加、李鲁慧、吴裕俊、曾开龙、唐新量、韦登荣、李传丰、东莞市长安康资保健食品商店及原审第三人刘雪平、叶俊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上诉人李泽芳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李泽芳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泽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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