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香与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085号  陈丽华 前夫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 
【审理法官】王蔚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梅香;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 
【当事人】陈梅香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 
【当事人-个人】陈梅香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 
【当事人-公司】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宋文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宋文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攀峰宋文舟 
【代理律所】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梅香 
【被告】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 
【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陈梅香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另行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
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陈梅香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陈梅香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陈梅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59:2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上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已作出刑事立案决定,故本案应驳回陈梅香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梅香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梅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其有权仅起诉担保人劳玉萍;第二,涉案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第三,即使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不应驳回对担保人的起诉。    综上,陈梅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梅香与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0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华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辅村村>法定代表人:曹振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梅香因与被上诉人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354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梅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其有权仅起诉担保人劳玉萍;第二,涉案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第三,即使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不应驳回对担保人的起诉。
     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二审未作答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劳玉萍书面答辩称,目前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     陈梅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夏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9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6%,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黄山福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心、周华丽、劳玉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上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已作出刑事立案决定,故本案应驳回陈梅香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梅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