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宝富与侯俊英、李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4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贺莉许永委沈军 
【审理法官】高贺莉许永委沈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宝富;侯俊英;李小红 
【当事人】叶宝富侯俊英李小红 
【当事人-个人】叶宝富侯俊英李小红 
【代理律师/律所】杨向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郁爱康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向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郁爱康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向东郁爱康 
【代理律所】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叶宝富 
【被告】侯俊英;李小红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李泽楷老婆本案按上诉人叶宝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3:08 
叶宝富与侯俊英、李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宝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爱康,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小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宝富因与被上诉人侯俊英、原审被告李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宝富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宝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贺莉
审判员  许永委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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