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李泽楷老婆【审理法官】苏庆添何亚成秦燕
【审理法官】苏庆添何亚成秦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洁;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洁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洁冯瑞卿李芸合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建功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建功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建功
【代理律所】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洁
【被告】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受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证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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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洁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没有签名、盖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ESDTB201××××××××052),其中载明如下内容:1.甲方、出借人为李洁,丙方、居间方为恩商公司,乙方、借入人显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2.借款金额为30331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12%;3.丙方作为居间方提供融资平台,甲、乙双方在平台注册用户进行借贷活动,借贷活动中的资金投入和提现均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完全分离;4.甲方委托丙方进行贷后管理,具体包括代表甲方向乙方追收本息及其逾期违约金、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本付息
时授权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乙方在借入成功后,应向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另查明,捌零后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上标申请书》,载明因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申请借款45万元,期限为6个月。同日,恩商贷平台投资人(甲方、出借方)与捌零后公司(乙方、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其中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45万元,6个月,年利率为12%,乙方如不能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乙方的20%股权归恩商公司所有。捌零后公司签署《投资人名单告知书》,恩商贷平台向其告知投资人名单,其中李洁出借款项金额为30331元。 再查明,恩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在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366号起诉书中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鲁云全与多名湖北恩施籍同乡商人在我市东区成立被告单位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鲁云全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被告人林锦超任财务总监。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借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公司成立初期以股东内部借款为主,后逐渐发展为以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以和纸件宣传、通过老乡、熟人介绍等模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包括但不限于我市公众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借贷给他人以及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同年,被
告人鲁云全在恩商公司名下成立‘恩商贷’网络平台,未经依法批准,通过和媒体宣传、老乡、熟人介绍等模式,利用该平台招揽借款人和放贷人,将借款人的相关借款项目以标的形式公示在该平台上,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包括但不限于我市公众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再借贷给借款人,从中收取中介费用。经统计,被告单位恩商公司、被告人鲁云全、林锦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97595200元,其中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金额为人民币19626878.5元。”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受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从上诉人李洁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反映,由于涉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一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9:08
李洁与冯瑞卿、李芸合、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民终3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功,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芸合,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瑞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芸合(曾用名李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洲,系该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洁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捌零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零后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04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
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民间借贷不存在任何涉及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本案民间借贷的合同相对方分别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捌零后公司,冯瑞卿为捌零后公司的履约担保人,恩商公司仅为合同的居间方,本案恩商公司之所以被列为诉讼当事人也是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也完全可以不起诉恩商公司。本案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纠纷是正常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本案民间借贷与恩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事实上不存在牵连关系。上诉人与恩商公司之间不存在存款与吸收存款的法律关系,案涉借款资金均由上诉人管控与支配,恩商公司仅为上诉人与捌零后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民间借贷与恩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因恩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民间借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立案
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处理原则。(三)一审裁定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导致上诉人的债权权益丧失救济途径,变相保护债务人。本案中,捌零后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均非(2020)粤2071刑初2404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被告人,但捌零后公司、冯瑞卿、李芸合又是本案民间借贷的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责任,一审裁定变相地将捌零后公司、冯瑞卿、李芸合的上述责任都豁免了,这是在保护债务人,对上诉人不公。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以本案与恩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当事人和法律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上诉人不公,故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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