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筱锴
【审理法官】张筱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爽秋;李家骋;冼田轩
【当事人】袁爽秋李家骋冼田轩
【当事人-个人】袁爽秋李家骋冼田轩
【代理律师/律所】关展来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关展来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关展来
【代理律所】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袁爽秋
【被告】李家骋;冼田轩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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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纠纷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袁爽秋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冼田轩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袁爽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6:45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爽秋上诉称,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00万元,争议标的额大且本案与袁爽秋和冼田轩离婚纠纷一案相关联,案情较为复杂,且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冼田轩与李家聘恶意串通提起的诉讼,意图损害袁爽秋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复杂且影响重大,应当由本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袁爽秋、李家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4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爽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展来,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冼田轩。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爽秋某与被上诉人李家骋、原审被告冼田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6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爽秋上诉称,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00万元,争议标的额大且本案与袁爽秋和冼田轩离婚纠纷一案相关联,案情较为复杂,且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冼田轩与李家聘恶意串通提起的诉讼,意图损害袁爽秋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复杂且影响重大,应当由本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
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纠纷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袁爽秋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冼田轩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袁爽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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